2016年11月1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阳泉市耀美矿贸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耀美矿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经理王光信单位行贿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阳泉市耀美矿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王光信到庭参加诉讼。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被告人王光信为了其经营的被告单位阳泉市耀美矿贸股份有限公司在山西省交口县煤炭资源整合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中共山西省交口县委书记的郑明珠行贿人民币100万元。提请以单位行贿罪追究阳泉市耀美矿贸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光信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单位、被告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单位、被告人还分别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