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法院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简化审程序
作者:庾向荣 发布时间:2016-11-21 浏览次数:1317
11月18日,吴江区法院裁定终结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该案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到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仅花62天时间,成为该院审理最快的破产案件。
9月18日,吴江区法院裁定受理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债务人主要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执行程序拍卖变价,故破产合议庭在案件受理之初便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简化审理程序、尽力缩短案件审理期限的原则。“我们主要从缩短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弹性期间和简化审理方式两方面着手。缩短弹性期间方面包括缩短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期限、缩短债权申报期限等。以债权申报期限为例,企业破产法规定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九十日,我们在该案将上述期限明确为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四十日。简化审理方式方面主要是指导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将债权申报截止日前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查的债权表送达全体债权人,并告知其异议权利。在全体债权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法院依次裁定确认债权、宣告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将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该案承办法官郝振介绍说,上述高效的举措得到全体债权人的认同和支持,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率为100%。除尽力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外,该院还依简化审理程序原则省略了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调整了管理人报酬方案,同时针对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提交账册等资料致无法进行完整清算的情况,告知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责任,做好破产程序与清算义务人责任的衔接。
“2014年以来,我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1件,审结10件,平均审理天数为416.8天,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突出。在日益强调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背景下,破产案件数量必将增加。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审结,为我院今后适用简化程序审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破产案件积累了经验。”该案审判长张有顺如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