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将一家民营企业老板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70余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法庭调查中,周某出示了王某出具的借条。王某则辩称这70余万其实是高利累积,并无借款事实。法官合议后认为,周某虽出示了借条,但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实际交付钱款,且就借贷细节的陈述和解释明显不符常理,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民营企业是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近几年,随着南京经济的高速发展,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扩大,进而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攀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市每年涉民间借贷诉讼5000件以上,且不断上升。诉讼双方大多以民营、个体经济为主体。由于民间借贷不够规范,引发的矛盾较多,一些民间借贷人因高利贷无法收回,使企业破产倒闭,一些借贷企业和个人因借了高利贷背上沉重包袱,走入绝境。由民间借贷还诱发了其他一些社会问题,成为影响南京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把规范借贷,降低投资借贷风险,护航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服务创新驱动的重要内容和任务。用四个多月的时间开展调研,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以法律规范借贷行为。《意见》突出强调要加强审查,严格把好事实证据关,既要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负债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帮助企业渡难关,支持企业发展;既防止恶意出借人利用司法程序获取非法利益,又防止借款人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