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涉及交通安全的典型案例
作者:葛宝华 发布时间:2016-12-01 浏览次数:576
月2日是第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近日,昆山法院梳理近年来的涉及交通安全的典型案例,以“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广大市民普及法律知识,努力营造人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氛围。
孕妇交通事故致流产
8月份一天的下午,沈某下班后和往常一样开车由南往北行驶在回家的路上,在其经过一个十字路口准备左拐时,左拐信号灯刚好变为绿色,心情大好的沈某没有减速便驶入了路口。此时,南北向直行信号灯虽然已经变红,但是仍有行人在南北向人行道上行走,避之不及,沈某的车头碰到了在人行道东侧由南向北直行过路口的小王,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小王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当时小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虽然伤情不是很严重,但特殊情况在于小王刚怀孕不久。尽管交通事故没有导致胎儿流产,但是因为治疗伤情需要,小王要做影响胎儿发育的医学检查,并使用相应的药物治疗,考虑到对胎儿的影响,小王及家人经过商量最后决定放弃胎儿,并作了流产手术。康复出院后,小王将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就其各项损失提出了赔偿。
小王的各项赔偿中有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主张,通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在受害人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支持,且金额多少与其伤残等级相对应。本案中,小王的伤情并未构成伤残,但承办法官考虑到该交通事故导致小王受伤,再间接导致其流产,给小王的身体和精神确实造成了影响,最终法官酌定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受害人虽未构成伤残,不符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条件,但法官考虑因交通事故导致其终止妊娠的特殊情况,最终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官的判决不仅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而且也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老太推行电动三轮车逆行,致交通事故损失半年收入
朱老太下班后推行电动三轮车,没想与身后飞驰而过的摩托车竟相撞,造成自己的腿部受伤,摩托车主李某小腿骨折的交通事故。现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老太赔偿59000余元。
2015年2月初,朱老太下班后因电动三轮车没电,无奈沿昆山市江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元丰路路口南侧路段处,车辆右侧与沿江浦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段处的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因事发时,该路段没有监控设备,也没有找到目击证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谈妥,故李某诉至法庭要求朱老太赔偿59000余元。
立案审理后,因本案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所以双方对于损失的赔偿,虽经过多部门多次调解,都未协商一致。在事故责任未明确划分的情况下,只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被告朱老太事发时在道路上逆行,这种过错明显而确定,至少应当承担本案的部分责任。对于朱老太而言,长期在一家小企业负责做饭,每月收入有限,现在李某索赔近60000元,实在难以承受这样的赔偿。而对于李某而言,其也是事故的受害者,事故不仅造摩托车受损,而且致自身腿部骨折。双方矛盾难以调和,但承办法官在实地调查走访的基础上,以入情入理,条分缕析的方式,阐明该案的法律适用及可能法律后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方案,由朱老太赔偿李某各项损失5000元,一桩因道路逆行的赔偿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说法:近年来,案件中涉电动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逐年增多,电动车辆交通事故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是随意性高,其车身小,道路上来回穿梭,危险性大。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提供了保障,然而电动车辆并无类似的强制保险制度,所以在本案中出现朱老太式的赔偿困境。但不管怎样,电动车交通事故危害巨大,谨提醒每一位电动车主应当规范行驶、安全行驶。
占道晒粮发生交通事故19岁少年因此丧命
占道晒粮不仅妨碍通行,也易引发交通事故。2014年11月,蔡武(化名)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小轿车经过昆山市锦溪镇长寿路,因半幅路面都被朱刚晒了稻谷占用,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蔡武逆向行车过程中不慎撞上了行人范安(化名),岂料救治半个多月之后,19岁的范安因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因未能查明发生事故的过程以及范安的家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导致死亡原因不明,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后范安的父母将蔡武、朱刚以及车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12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武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小轿车,在逆行的情况下未减速,避让行人且车辆制动不合格是事故发生的人只要原因,承担85%的赔偿责任,而朱刚擅自占用路面晒稻谷,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引发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酌定为15%,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2万元,蔡武赔偿4万余元,朱刚赔偿近2万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农民占道晒谷造成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案中,19岁的年轻生命的因此突然消逝,着实令人惋惜。在此提醒广大的农民朋友,切勿将稻谷等占摊晒在公路上,以免引发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惨剧。
车停路边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也要赔偿
申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昆山市祖冲之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时在博士路路口转弯时与薛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申某身体严重受伤,事发时,朱某停靠在事发路口的绿化带旁。在治疗终结后,申某提出要求薛某、朱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三万余元。该事故在昆山法院审理过程中,朱某大呼冤枉,称其只是停在路边,与涉事两辆车均无擦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事故发生时,朱某所驾驶的车辆停靠在路边熄火休息,没有擦碰到涉事故车辆,但系在禁止停车的车道上违章停车,妨碍了车辆正常通行,故交警部门认定朱某的违章停车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同时,按过错程度,交警部门认定申某承担次要责任、薛某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薛某一方承担55%的赔偿责任,朱某一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约七万八千余元。
法官提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普通侵权责任,由事故各方按照过错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而所谓过错则要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朱某虽然停靠在路边没有擦碰到其他两辆事故车辆,但因其违章停车妨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大车友朋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再抱日常违章很少被查的侥幸心理,否则像朱某这样的违章停车就可能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中没碰到对方也要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中没碰到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生活中,谁听到这样的事,都要哑然失笑:这不是坑人么?事实上,并非如此。2010年3月,邵某骑着人力三轮车载着闻某、曹某从西向东行驶,路遇唐某开着电动车由北向南过来,邵某直觉向右避让,不料车辆向左侧倾倒,车上三人均倒地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本次事故现有证据无法查证有无发生碰撞,无法认定该起事故的全部事实。闻某、曹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2000余元,遂将唐某告上法庭,要求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析法:道路交通事故是典型的侵权案件。侵权案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侵害事实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唐某骑车出现的行为与邵某避让摔倒致闻某、曹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随之增加的还有日益增多的交通事故。生命无回城,健康没法重启。广大市民在行车及通行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行车礼让,保持车距,尊重别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是尊重和保护自己,切莫等事情发生了才知道后悔。
男子“太任性”两次酒驾均被判刑
曾因酒后驾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然而在被判拘役且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的情况下,两年后的陈某却又踏上了醉酒驾驶的路途。
2014年9月19日晚间,陈某与几位朋友一起聚餐,因相聚不易,大家推杯换盏,你来我往间共喝掉两瓶白酒和一瓶干红葡萄酒,喜好饮酒的陈某也喝了小半瓶白酒。两个小时候后,四个朋友一起上了陈某的奥迪车。陈某驾驶车辆一路从昆山市昆太路开到前进路,在前进路由东向西行使,行驶至前进路采莲桥路路口东侧路段与一辆正在调头的白色车辆发生碰撞,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
经查明,2011年7月7日,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后被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同年8月28日被昆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损失。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酒后驾驶已经成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酒后驾车。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先后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均受到法律的严惩就是很好的案例。经分析,敢于酒后驾车除了出于对法律和他人生命的轻视外,很大程度上是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总是高估自己的酒量、车技,甚至认为自己就是幸运儿,能在交警眼皮下逃走,结果到头来便是害人害己。在此,还是要提醒广大市民,饮酒是聚餐时重要的内容,劝酒是一种人情交往的礼节,但要考虑在他人驾车情况。其实,及时劝阻亲友的饮酒驾车行为更是一种道德上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