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环资审判庭“护绿使者”
作者:王成玉 张金星 发布时间:2016-12-02 浏览次数:2618
碧水蓝天,绿野无垠,林网密布……这是“绿色盐城”向世人的生动展示。
江苏盐城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以保护环境资源为“已任”,用智慧与付出把一个让人打开心扉的地方装扮得更靓更美,他们被盐城社会各界誉为“护绿使者”。
上岗先淬火 锻造硬本领
2016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这天江苏盐城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郑重向社会各界宣告:盐城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挂牌履职。
新编6人,是在全院精选中产生的,除庭长是60后法律研究生外,3名民事、刑事、行政法官为清一色的80后法学硕士研究生;2名书记员都是优秀的90后。
环资庭组建之初,盐城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世华明确要求:“要以争创全国文明号为目标,以创新的理念努力探索适合本地环资审判的特色亮点,全力打造一支特别能战斗的新军”。
上岗先淬火。6月?日开门办公的第?天,全庭分两个波次走出院门接受高层次培训。一路是新任庭长参加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一路委托国家法官学院对盐城中院及东台、射阳两个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共60余人实施为期?天的培训,集中学习国内外环资审判经验,开拓眼界,增强才干。
为从速吸纳新知识、新信息、新技巧,参训者几乎天天处于弓满弦张的状态,不少参训者谢绝同窗约请,没有一人心若旁骛,个个真学勤学苦学。法官周光营集训归来感慨良多:“宁静的课堂,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满目皆春'。当取得人大和武汉大学知名教授的'真经'后,对搞好未来环资审判积聚了力量,增添了信心。”
上岗先淬火,锻造了新本领。8月初环资庭乘势进发,接连打出了一套组合拳:先后出台《关于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关于依法积极支持环保督察切实加强环境司法保护的十条意见》两份规范性文件,系统而准确地规范了环资审判的步调和尺度。在此同时,主动与市环保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横向联系,迅速构建起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至后又在盐城主流媒体及电视台开通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平台,定期发布环资案件审理信息动态,为爱环境、护生态撑起了朗朗的法治天空,进而为高起点进发鼓满了风帆。
审理“青蛙”案 唤醒宠爱心
盐城,集湿地、森林、海洋三大生态系统于一体,被列入世界重点湿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内有众多的珍稀动物与飞禽,保护它们在这片沃土上繁衍,已成为这里公众的自觉。
然而,一起外商长途捕捉返卖“青蛙”事,在当地产生热议。
2014年8月6日,原大地丰市农业委员会(现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委员会)接到草堰交警中队电报,外地一辆长途运输车装载青蛙被查截,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抽样,车装青蛙11.5箱合计9073只。在完成现场勘验和证据保存措施后,执法人员依法对查获的青蛙作出活体放生的处置,该车乘务员陈某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
青蛙是对人类有益的动物,随意捕捉理法不容!为此,大丰区农委决定立案调查,并委托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对涉案的野生动物进行物种鉴定。该中心很快作出物证鉴定,对送检的蛙鉴定为黑斑侧褶蛙,是《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的保护物种。2015年2月2日,大丰区农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将该处罚决定邮寄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向盐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盐城市林业局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于2015年3月20日向大丰区农委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5年4月27日,盐城市林业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5年4月29日和4月30日分别向大丰区农委和原告送达了该决定书。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一纸诉状诉至盐城中院。
今年10月初盐城中院环资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江苏省农业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与要求,确定黑斑侧褶蛙系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黑斑侧褶蛙的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每只2元升至20倍的标准执行,上诉人应受到?元的处罚。
上诉人心中很是不悦,“美人腿”早已成为餐桌上的一道美味,他们走遍全国多地收购可谓风生水起,一百个没想到此行却栽在盐城。环资庭庭长虞忠和诚恳而严肃地对他们说:“不是你们经营的手段过时了,而是你们的法治观念落伍了,国家已明确规定非法捕捉麻雀20只,都要追究法律责任,何况你们返卖的是如此之多鲜活的生灵,认错服判是唯一的选择。”上诉人心服了,当即表示“金盆洗手,痛改前非、不留骂名。”
小小青蛙案的精准审理,在社会各界产生非同反响。动物专家说:“保护青蛙与爱惜人类生存息息相关,打击非法捕捉是唤醒全民爱心的最佳力措”;广大民众则认为:“让青蛙远离餐桌、告别舌尖是民心所向。捕捉青蛙的陋习如不下力革除,盐城'东方湿都'之美名顷刻就会丧殆。”
高擎法利剑 保护水洁浄
盐城,拥有江苏最长的海岸线,沿海海域亦是中国唯一无赤潮的内海水域。盐城法院对水保护的渴望相当强烈,但凡发现单位和个人制造水污染,必擎利剑,严惩不贷。
2016年8月29日射阳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工企业污染环境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陈某以滨海县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废硫酸供销合同。2015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安排被告人沈某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至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运出21.92吨浓度为30%的废盐酸后,两被告人将盐酸运至滨海县滨淮镇东罾村老年区电灌站西北侧北干渠河道边,陈某指使沈某将盐酸直接倾倒至河道内。
有人投放污染物!消息火速传到滨海县环境保护局,监测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不速之车”已倾倒废盐酸达20余吨,经现场监测认定,涉案废盐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
这是一起严重破坏水污染的案件,必须严厉打击!2016年9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陈某、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贸易工作。
法槌落下,两被告后悔不已:“感谢法律拯救了我们,使我们懂得破坏水资源天地不容,我们愿向滨海县环保局交纳修复生态资金20000元、10000元,并向当地的百姓请罪。”
正义的判决,大快人心,当地政府为法院点赞:“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不仅彰显示了法律的威力,而且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