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晚上下湖,凌晨收工,一晚上能够捕捞百千斤!”

  太湖烟波浩渺,湖面平静,但是渔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眼中,湖区并不平静。

  不少市民都知道,每年的2月至8月是太湖封湖禁渔期,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所以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但每年的禁渔期也总有些人受利益驱使,将目光盯向湖里丰富的水产资源。

  3月15日凌晨,太湖渔政监督支队三大队巡逻至吴江区七都镇附近水域,发现并现场抓获正在该水域使用底拖网的方法非法捕捞螺蛳的嫌疑人方某等人,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物螺蛳1538.4公斤。同日,太湖渔政监督支队苏州湾大队在虎丘区朱家村附近水域抓获了用电捕鱼捕捞青鱼、鲤鱼及其他杂鱼的高某等人,渔获物共计70.45公斤。经查,方某、高某等人在明知此时正处于太湖禁渔期的情况下,私自驾驶渔船太湖水域进行非法捕捞作业,以此来谋取非法盈利。

  近日,姑苏区法院公开开庭一审宣判了这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方某等九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分别被判处二至三个月拘役的刑罚并处罚金八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高某等二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和两个月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该案由姑苏法院环保合议庭承办,据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以往碰到类似案件,往往只是以判处被告人刑罚结案了事,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失则因立法滞后而难以补偿。为此,审结这一案件时,法院确立了“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才是目的”的水产品资源保护刑事审判理念,引入恢复性司法模式,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讲解非法捕捞行为的危害性,使其真正认罪悔罪;当事人纷纷表示愿意以实际行动表达悔罪意愿。同时,合议庭与苏州渔政管理部门接洽,一同见证方某和高某等人主动购买了一万余斤花鲢鱼苗投放太湖水域,水产品受破坏的损失以投放鱼苗的方式得到挽回。这一机制使当事人在接受法院的刑事处罚的同时,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要求其积极承担责任,弥补已造成的损害,以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样做在一定程度可预防和控制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

  该案承办法官李丽鲜法官也在此提醒,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或者多次进行非法捕捞屡教不改的;或者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或者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等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底拖网等禁用的工具或者电鱼、毒鱼等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将会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所以无论捕捞数量大小,将触犯刑法受到严惩。希望太湖一带渔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不要为一时小利而破坏了太湖的水质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