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盐业集团原董事长王德善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认定被告人王德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德善利用其担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江苏省盐务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业务招投标、职级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85万元。2008年,王德善在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对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备案提示意见未组织落实,造成投资损失人民币3.47亿元。王德善还违规向其他企业出借款项以及为下属企业借款进行担保,造成损失人民币6.01亿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善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王德善受贿犯罪情节严重,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王德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