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物价局原副局长蔡敦成受贿案,认定被告人蔡敦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蔡敦成利用其担任中共江苏省泗阳县委副书记、泗阳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盱眙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江苏省盱眙县委书记、江苏省物价局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3.1815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敦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蔡敦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