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9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胡建伟受贿、行贿案,认定被告人胡建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至2012年,被告人胡建伟利用担任山西焦煤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系国家出资企业)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山西焦煤集团金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煤炭货款结算、维持合作关系、干部职务晋升、工作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94.716万元。2011年至2012年,胡建伟为谋取职位提拔,请托时任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白培中为其提供帮助,给予白培中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4.81万元。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建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行贿罪。胡建伟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胡建伟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犯罪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