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打击拒执犯罪指导意见
作者:方帅 发布时间:2017-03-01 浏览次数:1247
为加大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力度,2月27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连云港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对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形成全市上下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利于促动当事人自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该《意见》对打击拒执犯罪的管辖、立案标准、证据规则予以了进一步明确,还建立了打击拒执犯罪的纠错机制、磋商机制、协调机制。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专项联络机制。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法制部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机构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做好沟通协调、案例研判、信息采集和数据统计等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据了解,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单位犯罪,便于执行人员操作和判断,依法列举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执行等诸多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及时执行的情况。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拒执罪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负有执行义务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具有参照标准。三是明确列举了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收集、固定以及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拒执罪具体证据材料种类,为准确及时打击拒执犯罪夯实证据事实基础。四是明确了拒执罪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立安侦查、基层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诉和审判;五是明确了特殊量刑情节。考虑到打击拒执罪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使得执行标的到位,依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一审判决前负有执行义务人履行了生效裁判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