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翁遗产赠保姆 儿提异议法院未支持
作者:周金玲 发布时间:2008-05-22 浏览次数:731
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审结了一起遗赠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
2002年原告刘某应邀为被告张某某的父亲张某做保姆,当时张某已年近九旬,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全由刘某照料。06年3月张某书写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张某因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亦无人照护,特聘刘某前来护理;06年5月张某自书遗嘱一份,称刘某服侍态度很好,对其很负责任,克服家庭一切困难,坚持为其服务,所以其逝世以后银行存款归刘某所有,凭此遗嘱存条到银行付回,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后张某某于07年1月将射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两张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交与原告刘必秀。
07年2月张某去世后,原告刘某持张某遗嘱及两张储蓄存单到信用社取款,因被告张某之子张某某此前向信用社提出异议,刘某未能支取到存款,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有效并判决两张存单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自书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张某在生前自书遗嘱将其银行存款赠给保姆刘某,并将存单交与刘某,系张某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刘某亦接受张某的遗赠,则刘某在张某的遗产开始继承时,取得其接受遗赠财产的所有权。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所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射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张整存整取储蓄存单合计6000元归原告刘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