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东台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原告金某诉称,被告练某向原告金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因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借款,原告金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练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依法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细心的承办法官杨为民发现被告练某的丈夫曾于两年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于是,杨法官调阅离婚案件卷宗,在离婚卷宗中发现练某曾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练某以借条形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金某人民币75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53100元。

庭审中,合议庭将审理重点放在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的调查,并向原告出示了刑事判决书。原告承认,被告所借50000元就是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集资诈骗款,被告先后向其借款75000元,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实际还欠53100元,原告向法院只主张50000元。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告主张的50000元借款已经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为练某犯罪的赃款,并判决继续追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退还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同时告知原告主张权利的救济途径。该案裁定书送达后,原告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