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睢宁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邱某系睢宁县高作镇某村民,因无钱支付信用社贷款利息 ,遂产生抢劫的想法。恰好此时邱某看到路边有吉某贴的售房广告,遂拔打了上面的电话,约定了看房时间。而后邱某准备了铁棍、塑料胶带等作案工具,准时去了吉某的家。第一次因为看到吉某对自己有所防备,加之害怕没有作案。当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邱某再次以看房为名进入吉某的家,而此时的吉某已完全放弃了戒备。邱某趁被害人不备,用准备好的铁棍猛击其头部将其打晕,用塑料胶带捆其手,抢劫现金2000元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且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邱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犯罪分子虽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留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正是我们的善良和麻痹大意,给了犯罪分子的有机可图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