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响水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孙某与他人殴打外地人以及破坏财物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6721中午,被告人孙某与彭某(已科刑)等人至响水一鸭厂门前,随意殴打来响做生意的姜堰市市民夏某、宋某、申某等五人。此间,被告人孙某用砖头将驾驶员夏某头部砸伤,并将夏某乘坐的一辆依维柯汽车前挡风玻璃砸坏;彭某持棍将宋某、夏某、申某等四人打伤,并致宋某的托普-7920手机损坏。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被害人夏某、宋某、申某等五人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经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依维柯汽车前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530元。

被告人孙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外地人来响正常商业活动,创造当地经济优质发展环境,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