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针对“执行五大难”下“药”,公丕祥:应对“变法”须“内外兼治”

本报记者 丁国锋  今后,凡在江苏省内,只要是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委托执行的,执行法院一律不得擅自委托执行,法院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刚刚公布的执行工作新规定之一。

江苏高院有关负责人日前对记者介绍了江苏省法院系统在对照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后,应对“变法”在执行工作方面将要进行的全新部署。

新法为解决“执行五大难”带来机遇

  据有关统计显示,2007年全国与执行有关的信访案件约占所有涉诉信访的80%以上。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法院系统不容回避的问题,也是影响和困扰法院工作的难点和热点。另外由于新修改的民诉法对一审级别管辖的调整,使得95%左右的执行案件将下移到基层法院进行,给管理和监督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

  “执行难问题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执行改革尚未取得更为理想的效果,执行工作尚未完全实现良性循环,执行工作效果尚未完全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执行队伍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427召开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列举了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五大困难和挑战。

  此前,由于涉及执行的法律法规的欠缺和限制,一线法官在执行实践中的相关制度措施无法上升到立法层面加以保障,执行法院不得不采取“各自为政”、“各找出路”的方式应对。

  4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保障方面,不仅赋予了法院更多、更有力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手段,另一方面又给当事人和案外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权利这为解决执行五大难提供了新的途径。江苏高院分管执行的胡道才副院长认为。

  据胡道才介绍,之前不少法院采取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在新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后,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另外,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罚款数额,也提高了十倍,而对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除予以罚款外,还可以予以拘留,扩大了拘留措施的适用范围,加强了“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而针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救济权利”也同样出台了不少新规定:即规定了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可以对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以及赋予当事人选择执行管辖法院的权利。而修改后的民诉法不再区分不同的当事人,一律适用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标准,同时,申请执行时效还可以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上述新规,将给法院的执行体制带来重大影响。”胡道才说。

公丕祥:防止“穿新鞋走老路”

“解决执行难,需要‘内外兼治’,要建立适应新局面的执行流程管理和权力监督机制,防止‘换汤不换药’和‘穿新鞋走老路’。”公丕祥强调。

  据了解,江苏法院系统为此将实行执行裁决与实施、执行裁决主体和实施主体分离分权的制约机制,对所有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规定了必须由裁决机构或裁决合议庭办理,对应当听证裁决的异议、复议案件要求必须进行“听证”,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另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扩大了当事人和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复议的权利范围,同时也为人民法院执行分权制约机制的建立、执行权能的分配、执行内设机构的设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用好民诉法的同时,加强队伍建设不可小觑。”公丕祥认为,“少数执行人员滥用权力,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乱处置财产;执行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拖延、推诿执行的消极执行问题;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超期执行、接受打招呼故意拖延执行甚至停止执行;以及上级法院有明确监督指导意见却拒不落实等严重的消极执行问题都要严格禁止。”

  “要根本上解决‘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现象。”公丕祥在会上强调,对执行干警的廉政教育“一刻不能放松”,江苏省高院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究力度,建立健全覆盖执行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制约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尤其是要在强化案件合议制度、严格出差办案制度、完善款物交接制度、规范执行干警与律师相互关系制度等方面落实有效措施。

  另据介绍,今后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的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易人执行的申请权在这次会议上给予了充分的制度保障。

  而对消极执行现象,当事人今后也有权申请“易人”,更换执行人员。“只有内强素质,狠抓队伍建设,另外通过制度上强化公正、规范的执行机制,不仅可以‘管人’,也可以‘管案’。”公丕祥说,“才有可能根本上纠正执法过程中各种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现象,进一步规范执行,达到执行工作的和谐化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