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响水法院审理一起合法债权人因非法讨债而触刑案件,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刑罚。

200773晚,被告人刘某、高某、陈某、邵某将欠被告人刘某债务的陈某某从苏州带至响水某镇,先后住在镇某旅社、某宾馆,被告人刘某安排被告人高某、陈某、邵某和陈某某在同一房间,对陈某某进行看守,要求陈某某还钱。75晚,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在宾馆将被告人高某、陈某当场抓获,解救了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刘某、高某、陈某、邵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结合部分被告人有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逐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应通过合法途径,采取措施应符合法律规定。自力救济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益,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