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响水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某与他人流窜至响水及周围县市作盗窃鸡鸭多次案件,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缴)。

2007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与武某(已科刑)至灌南县某村,窃得该村村民朱某家鸡子7只,价值人民币189元。随即,被告人吴某与武某、罗某(已科刑)又流窜至灌南县另一村,窃得该村村民陈某、卜某等七家鸡子19只、鸭子5只,合计价值人民币753元。在尝到甜头后,三人又至灌南县另一村,窃得该村村民孙某、施某等五家鸡子27只,价值人民币816元。

2007811凌晨,三人至响水县境内某村,窃得该村单某、李某、王某等家鸡子33只,价值人民币88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33只鸡子,已发还被害人。

响水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预缴罚金,综合上述情节作出以上判决,维护农村生产秩序,保障农民生产积极性,保证农业经济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