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612,江苏省张家港法院审理了一起车位租赁合同案,判决被告张家港市梁丰物业管理中心支付向原告沈蔚莉汽车修理费3500元。

200828下午,沈蔚莉将自有的苏EGU706号汽车停放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保意家电商场楼下,并向停车场的经营者张家港市梁丰物业管理中心支付了5元停车费。因南方地区连日普降暴雪,停放期间,保意家电商场的屋顶积雪凝结成块滑落,恰好砸到该车,致使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及雨刮器等损坏。为此修复该车,沈蔚莉共花去修理费5330元。沈蔚莉认为与张家港市梁丰物业管理中心之间已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故起诉要求梁丰物业中心赔偿上述修理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无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梁丰物业中心收取的5元停车费,实际上是把停车场内闲置车辆泊位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原告而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双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为车位租赁合同关系。由于南方地区遭遇几十年未遇之大雪,当事人都难以预见楼顶大雪积压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因此原告车辆在被告停车场停放期间被楼顶滑落的积雪砸坏,属于意外事件。考虑到双方之间实际存在车位租赁合同关系以及积雪系从被告所有的保意家电楼楼顶滑落的情况,法院遂按照公平原则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