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烟偿还债务 法院判非法经营
作者:孙海雷 耿贵贤 发布时间:2008-06-20 浏览次数:1148
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陈昌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7年9月的一天晚上,射阳县合德镇无业人员陈昌万将其从上海购得的假冒伪劣卷烟400条交给韩某某销售,欲以销售收入偿还韩某某债务,但双方之间就如何用假烟偿还债务以及对假烟的销售价格均无明确的约定。后韩某某在销售假烟时被射阳县烟草专卖局查扣345.9条。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查扣的345.9条卷烟均系假冒且伪劣卷烟;江苏省烟草公司盐城市公司射阳县营销部核算:被查扣的345.9条卷烟按同类合格产品计算货值人民币9242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昌万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昌万辩解其购得的假烟给韩某某是用于抵偿欠韩某某30000元借款中的12000元债务的,且假烟为韩某某自用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昌万给韩某某的假烟是抵偿债务行为,不是经营行为,且非法经营数额应为11400元,经查,被告人陈昌万将其从上海购得的假冒伪劣卷烟400条交给韩某某,欲以销售收入偿还韩某某债务,事实上双方就是一种经营行为,在被告人陈昌万将假烟交给韩某某后,双方之间的经营活动就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