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申请人闹执现象应予警惕和重视
作者: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6-23 浏览次数:1249
据润州法院反映,当前,少数执行案件申请人由于对法院执行工作存在认识误区,采取各种非正常手段到法院“闹执”,希望以此对法院执行人员施加压力而使案件很快得到执行,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坏了法院形象,应当引起警惕和重视。
“闹执”现象的主要特点是:1、当事人矛盾尖锐,案件执行有相当的难度。这类行为主要发生在三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执行中,当事人双方矛盾十分尖锐,执行难度较大。2、“闹执”手段比较极端,影响十分恶劣。有的申请人将老人、小孩和残疾人遗弃在法院。有的则是纠缠执行人员,阻拦执行人员行动。有的是自行携带行李,赖在法院不走。有的申请人甚至纠集多人无理纠缠执行人员,妨碍执行工作。3、申请人文化素质较低,执行人员难以与其沟通和说服教育。
据润州法院分析,发生这类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当事人对执行风险缺乏足够认识,错误地认为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是由于法院执行不力所致。二是申请人受他人唆使,通过“闹执”要挟法院。三是因客观因素导致案件执行难,执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失去耐心而给法院施加压力。四是申请人缺乏法律常识,对执行依据主文和执行和解协议作另类解释,当执行人员不能满足其要求时而“闹执”。
镇江润州法院认为预防和减少“闹执”现象,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强化诉讼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同时,加强审执配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为执行创造条件;2、充分告知当事人执行风险。在受理当事人诉讼和执行申请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和执行风险,消除当事人过高的心理预期。3、加快案件审理节奏,加大执行力度,缩短权利实现时间。4、坚持执行公开,对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消除当事人的误解。5、加大执行救助工作力度,对暂时无法执行而又生活困难的申请人,予以一定的执行救济,并积极与地方基层组织联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低保,解决其燃眉之急。6、对少数严重妨碍法院正常秩序,经反复教育无效的申请人,果断采取训诫等强制措施,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