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平江法院对“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清理情况进行调研
作者:李红 发布时间:2008-06-23 浏览次数:1930
“18个月以上超长期未结案件数”是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效率指标,设置这一指标的目的在于对极少数长期未结“骨头案”进行特殊监控。在这些案件中,有些可能引起超审限;有些因客观原因长期中止审理或暂停计算审限,虽然尚在法定审限内,并不违法,但有可能因审理时间过长导致矛盾激化,或因当事人不理解而引发信访。因此,上级法院一再要求必须高度重视,尽快清理解决。
自2004年统一指标体系实施以来,平江法院的“18个月以上超长期未结案件数”一直偏大,最多的时候高达十余件。通过近几年来的不断清理,该院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目前已全部清理完毕。现就平江法院2006年上半年度的“18个月以上超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理情况进行专项调研,以期厘清这类案件形成的原因,探索有效减少此类案件的方法和注意事项,促进审判工作更好地步入良性循环。
一、“18个月以上超长期未结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
从引起审限变更的事由来看,引起暂停计算审限事由的是:鉴定3件、公告和当事人双方申请庭外和解各1件。引起审限中止的原因全部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从引起审限变更的次数来看,从立案到结案,办理一次审限变更手续的案件有2件,办理二次审限变更手续的案件有5件,办理三次审限变更手续的案件有1件,办理四次审限变更手续的案件有4件。
从因审限变更而附加的审理天数来看,最少的638天,最多的高达2589天。其中,附加天数在1000天以上的案件有7件。平均附加天数为1174天。
从审结的时间来看,2006年下半年审结的有6件,2007年审结的有5件,2008年上半年审结的有1件。
二、形成“18个月以上超长期未结案件”的原因
(一)客观方面
1、相关的另一案件审理时间偏长。
从7件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原因引起中止的案件来看,最少的案件中止了560天,最多的案件中止了1650天。可以发现,7件案件等待恢复审理的时间均超过了18个月(通常以540天计算),因此相关案件审理时间偏长,是导致这7件案件超过18个月未能审结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众多,关系复杂。
12件案件中,有2件分家析产纠纷和确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均在七、八十人以上,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当事人就有数十人,这些当事人分布在全国各地,有的在国外居住,还有不少人下落不明,一时难以找到确切地址,涉外公告、送达的时间又很长,甚至还有当事人在法院通知开庭时才被发现已死亡,需要重新追加当事人,等等。因此法院在查找、通知当事人方面花费的时间、精力较大。
3、鉴定难度较大,次数较多。
12件案件中,有4件案件因鉴定扣除审限的时间超过18个月。其中,2件案件一次鉴定时间就超过18个月,另2件案件鉴定时间超过18个月是因为经历了数次鉴定。据业务部门和司法鉴定部门反映,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一般来讲时间都很长,而且允许进行2次鉴定,因此,此类案件审限扣除超过18个月的情况相当普遍。还有的案件需要鉴定的材料比较特殊,一时难以找到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个别案件为寻找鉴定机构,司法鉴定部门可谓绞尽脑汁,费尽周折。
(二)主观方面
1、部分审判人员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扣除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除了一部分需要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案件案情相对比较简单外,12件案件中,大部分案件案情比较复杂。个别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非常激烈,一旦处理不慎,一方当事人有可能走极端,后果不堪设想,承办人有顾虑,在鉴定结束后没有及时恢复审限。
2、部分审判人员消极等待审限恢复情形的发生。少数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中止审限的案件承办人,对另一案的审理进展情况漠不关心,没有与相关司法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再加上一些法院的审限意识也不够强烈,在某种程度上拉长了等待的时间。这些案件中,虽然绝大多数案件属于法官无法直接控制,但是,如果经常与相关司法机关联系,在信息上保持沟通,增强他们办案的紧迫感,在很大程度上会缩短他们的办案时间。同样,鉴定案件也是如此。不少办案人员认为反正有正当理由扣除审限,且这些时间不计算在审限内,只要恢复审限的事由一出现就办理恢复审限的手续即可,对恢复审限事由的出现时间,早点、晚点无所谓,思想上产生懈怠,将案卷束之高阁,部分案件扣除审限后,承办人对案件长时间不闻不问。
3、部分审判人员对审限管理的认识不到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审限管理只是辅助性的审判管理手段,只要达到不超审限的目的,不论采用何种方法都是可以的。有时为了避免疑难复杂案件对审判质效指标的影响,往往采取“变通”的方法来规避审限。例如:有一件案件以当事人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为由扣除审限近7个月,原因就在于2006年上半年时,上级法院并没有对当事人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扣除审限的期间作出限制,再加上该案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扣除审限,就形成了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
三、清理“18个月以上超长期案件”的措施和方法
(一)加强领导,重温规定。为了有效减少超长期未结案件数量,及时清理积存案件,平江法院院党组高度重视清案工作,成立由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审判管理办公室为牵头部门的工作小组,负责集中清案工作的梳理、汇总、通报等工作。同时,组织全院特别审判业务部门加强对审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学习,强调审限变更要做到申请规范、期限合理、审批合法。
(二)全面排查,逐案分析。首先由各承办法官、审判业务部门开展自查,查清具体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初步解决措施。民一庭、民二庭对查明的本部门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汇总填写《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本部门留存供掌握清理进度,另两份经庭长审核签字后分别上报本院分管院长,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司法鉴定部门将涉及委托司法鉴定的案件情况进行梳理,认真填写《委托鉴定未结案件情况登记表》,分别提交给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供个案核查。
其次,召开专题会议,由相关部门分别汇报12件案件具体情况,逐案过堂。
(三)分类管理,落实措施。
1、对相关事由已经消失的案件,要求承办人立即恢复审理,并限期结案;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案件,尽快会商、会办,加大协调力度,列出时间进度表。
2、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和协调,防止鉴定时间拖延。鉴定时间长,一直是影响审判效率的外在因素。对于因委托司法鉴定形成的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由司法鉴定部门加强与鉴定机构的催办和督促,了解鉴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共同解决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鉴定工作的进度,尽量缩短鉴定时间,力争早日恢复审限。对个别鉴定时间明显过长,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鉴定机构,拟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委托,以增强鉴定机构的责任心和效率意识。
3、建立清案工作责任制。在集中清查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案件的解决措施和工作计划,由相关案件的承办人和所在庭的庭长共同负责措施和计划的落实;建立院长、庭长督查办案制度,在严格案件审限变动审批制度、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的同时,加强清理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建立审管办检查、通报制度,由审管办每月对清案工作进行检查,并逐案通报,加强催办。
4、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控制新增案件。各审判业务部门对本部门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进行统计,建立专门台帐的同时,在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排查可能新增的超长期未结案件,责令承办人员采取积极措施,及早审结,杜绝新增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以降低该项数据的绝对值。
(四)转变观念,加强服务。
针对各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压力偏大、审判人员精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审管办在每月做好相关检查、督查的同时,转变管理理念,想方设法为审判业务部门查询其他案件审理信息,做好清理案件的服务工作。审管办派专人经常登陆承办相关案件的法院网页,查找相关案件的审判信息,一旦发现相关案件已经审结,马上通知本院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恢复审理。审管办还经常与相关法院的审管办取得联系,询问相关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
四、启示
1、领导重视至关重要。从平江法院“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的清理情况可以看出,清理工作之所以取得良好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归功于院、庭领导的高度重视。领导重视了,经常性地过问相关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逢会必讲,各部门、承办人就会感到有压力,审理案件的节奏自然而然就会加快。反之,如果领导不重视,承办人员效率意识就会淡薄,主观上就会产生放任、松懈的思想。
2、应当正视客观原因。从平江法院的这12件案件来看,其中7件中止案件均因相关案件没有审结而无法恢复审理,而相关案件的结案不是以本院承办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同样,部分委托司法鉴定案件也是如此,虽然法院多次与鉴定机构联系、催促,但效果并不明显。对后者,是否能进一步规范鉴定期限,如司法鉴定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的,则要求他们要在期限届满前将不能按期鉴定完毕的相关理由函告法院,以增强程序上的透明度。
3、源头控制不容忽视。清案工作中可以发现,个别案件如果从一开始就重视审理进度,加快办案节奏,是完全可以有效控制新增“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