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在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职能浅析
作者:曹明成 发布时间:2008-06-23 浏览次数:1209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是在人民司法制度建立的条件下,为适应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其发展建设与人民法院和人民警察的发展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司法警察和法官虽然都属于人民法院的干警,但各自的工作职责却有着明显的区别:法官是法院的审判人员,受《法官法》的调整,实行法官等级制度,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而法警受《警察法》调整,实行警衔制度,配发武器警械,在人民法院执行警察职务,是人民法院内部具有武装性质的一支队伍,是以其特有的工作性质来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不但是国家强制力在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更是保障法院严肃执法的重要力量。
在法院庭审和执行的各个阶段,如提解押送、看管人犯、值庭、送达以及为审判工作提供交通、安全保障、现场警卫等工作方面,法警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体制和管理上的原因,一部分法官甚至包括法警本身,对法警的工作性质及工作任务存有较模糊的认识,认为法警就是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法官和法警之间存有严格的等级之分。为此,一些法警也总是抱着消极的态度,千方百计的想离开法警部门。这样不仅无法充分发挥法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法警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而且易在工作中引发事故,不利于审判工作全面高效、健康地运行。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工作的中心是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法警工作的特点,从这一中心出发,其重点就是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表现为:法警作为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审判工作进行优质、高效的服务,在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同时,为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在具体的工作中,法警主要是做好刑事审判的人犯押解工作,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按时将人犯提押到指定的地点;在庭审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做好法庭的警卫和值庭;根据庭审工作需要,传唤证人、出示证据;在执行现场协助执行人员,维护执行现场秩序,完成执行任务;在诉讼活动中,及时、准确、合法地送达法律文书等等,这些工作都是支持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密不可分的工作。
法警工作要切实体现出服务,提高工作质量,关键在于理顺工作的主次关系,突出工作的服从关系,即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全力做好配合和服从审判工作。从审判工作的全局上看,审判业务庭是审判任务的主要承担者,而法警工作主要是配合者,法警的各项工作也是随着审判活动的开展而安排实施的。如在庭审中根据审判长的指令,处置各种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在执行现场,根据执行人员的要求,做好各项措施的运用;在送达工作中,根据相关庭室的要求,及时、准确、合法地送达诉讼文书等。但是,法警在执行这些法定任务时,如提押人犯、警卫法庭等,又是工作的主角,同样也是执行这些法定任务的主要承担者,所以要不断增强法警的专业知识、执法责任、服务意识,在审判活动中要坚决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审判业务庭、审判人员也应把握、处理好这种主次及相互配合的关系,一方面要求审判庭要有详细的工作计划安排,另一方面也需要审判人员有严谨的庭审观念,充分发挥相互之间的协调互动性。
法院的审判工作要上一个新台阶,法警的服务意识就一定要强化,相关的管理和制度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坚决防止和克服消极被动、无所作为的思想,找准自己的坐标、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工作的方向、确定工作的重点,增强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不断挖掘自己的工作潜能,积极发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法警工作的发展,促进法院工作更上一个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