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仪征法院受理的股东权益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受理该类案件3件,2006年受理6件,2007年受理10件,而今年1-5月份就受理该类案件10件。从立案案由看,该院受理的股东权益纠纷主要有: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公司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纠纷等。股东权益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是:

1、企业转型。许多原国有企业经改制成股份制公司后,由于改制过程中出现一些新问题导致股东权纠纷增多。

2、公司管理不规范。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合伙经营企业的现象增多,各类大、小股份制公司纷纷涌现,这些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未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营,导致日后矛盾重重。

3、公司法规定不尽完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对于目前迅猛发展的企业经济的大环境稍显滞后,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

4、作为公司股东的个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

 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时期,股东权益纠纷案件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而有逐步增多的趋势。此类纠纷往往涉及众多股东的利益,处理不当,易引起群体上访,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因此,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关注,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

1、树立大局意识。在审判工作中,承办案件的法官要进一步提高对维护社会稳定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对股东权益纠纷案件认真对待,分析可能会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案件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和疏导矛盾,争取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2、培养专门的审判人才。股东权益纠纷案件涉及问题新,事实认定难,法律关系多,需要全面掌握公司法和综合国家政策、公司章程等多重因素方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从事商事审判的法官除不断加强公司法方面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外,上级法院也要运用法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下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的业务培训,请专家教授前来授课,逐步培养一批商事审判的专门人才。

3、谨慎处理涉及公司解散的案件。只要公司有维系和存续的希望,法院就不应当轻易地判决解散公司。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牵涉大量的社会关系,比如职工就业等,涉及稳定问题,解散公司的社会成本较高。只有用尽其他救济途径仍不能解决问题,即在公司通过自力救济、行政管理、司法调解等手段之后,仍然无法解决公司僵局纠纷的情形下,才采取解散公司的方法。审理这类案件,应把调解作为必经的程序,通过调解,尽可能促使股东、董事之间达成和解或者对公司进行必要的整顿,如责令公司修改章程、撤销或公司决议等。

4、坚持注重调解和公正的原则。从公司法来看,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朝正确的方向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和保护公司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宗旨,法院对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的最佳处理途径是调解解决,如果调解不成,那么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官作出判决时的唯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