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同一保证人,为被告人欠款、借款担保,均因注明“如不能偿还,由我负责赔偿”一句而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欠款、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8121,原告南通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如东县某化工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如东县某化工厂提供5吨对氯苯甲酸,总金额人民币1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承兑汇票10万元。后因被告如东县某化工厂提供的对氯苯甲酸的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原告提出退货。2008123,被告朱某及如东某化工有限公司立下承诺书一份,承诺货款人民币10万元于2008330前由其付清。被告缪某于200837在此承诺书上注明如不能偿还,由我负责赔偿,担保人缪某200837,被告朱某、如东某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同时约定月底前归还。被告缪某同样在借条上注明如不能偿还,由我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缪某。上述欠款及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某、如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未能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朱某及如东某化工厂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二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时间归还欠款。后被告朱某及如东某化工厂又向原告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同样二被告亦应当按约归还借款。二被告应当归还原告欠款及借款,同时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缪某在承诺书及借条上注明其承担担保责任,从约定的保证方式上看,符合一般保证的特征,属一般保证。

主审法官说,现实生活中,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多数保证人在签订担保条款时对自己究竟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混淆,直到被告上法院才恍然大悟。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明确的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