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条款加了一句 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6-25 浏览次数:964
本网南通讯:同一保证人,为被告人欠款、借款担保,均因注明“如不能偿还,由我负责赔偿”一句而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欠款、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朱某及如东某化工厂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二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时间归还欠款。后被告朱某及如东某化工厂又向原告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同样二被告亦应当按约归还借款。二被告应当归还原告欠款及借款,同时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缪某在承诺书及借条上注明其承担担保责任,从约定的保证方式上看,符合一般保证的特征,属一般保证。
主审法官说,现实生活中,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多数保证人在签订担保条款时对自己究竟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混淆,直到被告上法院才恍然大悟。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明确的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