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房屋还未完工就租赁给他人,不料开发商延期交房,导致房屋无法按期交付。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返还押金5000元,并双倍返还原告定金35000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于2006123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某广场的一处商铺出租给原告经营百货,租期从20081120101231止,年租金为55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原告给付被告押金5000元及定金17500元。后因被告未能按期交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并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辩称,其未按期交付房租系由于开发商延期交房,并非自己故意拖延,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自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查明,泰州市海陵区某广场商铺系被告向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20071228,该公司向被告发函表示将延期交房。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061231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形式并无不当,系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取了17500元定金及5000元押金,即应按约交付房屋。原告租赁商铺的目的是经营百货,现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将商铺移交原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系违约行为,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收受定金后未履行约定的交房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被告应将原告所交的押金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案中,双方约定交付租赁房屋的时间是200811,合同签订时,被告购买的商铺尚未建设完工,被告作为按时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人,对房屋能否按时交付应当能够预见,被告未能交付租赁物的原因并非法定不可抗力因素,故被告的辩称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