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睢宁法院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的诉讼拖延、拍卖失败、遗漏标的等现象反映出的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对此,该院认真开展专题调研,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案件的承办人或专职鉴定工作人员对案件委托出去后,长期不闻不问、放任不管、听之任之,造成诉讼拖延,当事人对鉴定不满意。

二是个别法官借委托司法鉴定之名行规避审限之实,或者早就收到鉴定结论故意不申请恢复审理。一些审判人员一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审限即将届满的情形不管是否合理,先委托司法鉴定、中止审理,停止审限,造成了司法鉴定正当性不足,不利于当事人服判。

三是一些案件事实以常识即可判断,不必经专业鉴定的事项委托司法鉴定。个别法官对鉴定申请审查过于宽松,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即使属于常识性问题动辄就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不仅浪费鉴定资源,而且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有些事实本身也不属于精密测量范畴,只需让双方当事人现场简单核实即可。

四是准备鉴定材料不充分,导致鉴定、拍卖机构无法做出正确鉴定,导致鉴定、拍卖失败或者诉讼拖延。

五是司法鉴定移送表填写不规范导致鉴定机构无法根据其内容判断鉴定事项。如文检分为笔迹鉴定、书写时间鉴定等具体鉴定事项,不能只填写文字鉴定。再如在法医鉴定中,忽略鉴定部位、鉴定范围等。

六是一些不容易保存的鉴定对象,没有及时鉴定,或者鉴定一次后当事人以各种理由不承认鉴定结果,而这些理由往往是合理的,是由法官疏忽或长期操作不规范造成的。尤其是当事人不在场就勘验现场,或者虽然当事人在场但没有要求当事人当场在勘验凭证如勘验笔录或勘验报告上签名,事后很难再有同样的条件进行勘验。

二、成因分析

一是客观上案多人少,本身工作繁忙;在职能上对鉴定拍卖机构无法控制、管理、监督;但也有责任心、主动心欠缺的问题,没有经常催办、过问、联系。二是司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和严肃处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长期存在导致成为一种不正常的司法习惯。三是对鉴定的认识不正确,以为鉴定是当事人自己的事。部分人员对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理解还不够深入,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有待统一。。四是办案法官对鉴定类案件的学习和经验不足,或者责任心不强对填写有关移送材料不细致或者甚至认为即使拖延也不算审限不关自己的事。五是由于鉴定事项的专业性复杂性,法官不可能对鉴定事项的具体内容了如执掌,又没有相应的规范文件作为标准,而对调研成果的采用虽然方便可行,但毕竟失之统一,实践中标准不一也仍然不能解决规范化问题。所有这些成因归结到一点就是法官没有处理好审理案件与委托鉴定之间的关系,使得委托鉴定受到忽视,甚至是无视。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必须运用并完善司法委托鉴定的协调机制。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对司法委托鉴定工作的认识。司法委托鉴定需要和鉴定机构密切配合,要对移送鉴定的流程有基本了解,就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培训。加强对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视,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制定规范化措施对以鉴定拖诉讼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是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司法鉴定案件的立案、移送、扣除审限、恢复审限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确保各项信息录入的正确性和全面性。针对上面提到的事由混乱的问题,可以将系统默认事由及时更新,以提高录入系统的效率。

三是专人专责、注重沟通。移送鉴定材料要客观充实完整并由专门的委托鉴定法官或者由办案法官负责。根据实践经验总结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土地评估、财务审计等常用鉴定对象的必要鉴定材料。也同时要与当事人选定的鉴定机构做好沟通。

四是完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司法鉴定领域中许多专门性问题无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而有些鉴定类别虽有部门标准,但执行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影响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现行法律对此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法官应该将鉴定标准尽量予以明确。

五是考虑周全、合理释明。凡是需要进行现场勘测的,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中介机构并陪同一起去现场;遇有情况复杂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勘测报告上签名后再由中介机构出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