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响水县的先生与女士领完结婚证举行婚礼。婚礼不久后妻子提出离婚,窝火的丈夫称妻子可以不要,彩礼必须返还。近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先生与女士离婚,女士给付先生彩礼款16000元。

2007年初, 25岁的王先生与比他小两岁的杨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两人订亲时,王先生的父母给了杨女士16000元彩礼钱,并给其6000元用于选购结婚物品。 王先生与杨女士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后,在亲友的祝贺声中,两人步入婚姻殿堂。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婚礼次日,小两口为结婚仪式中出现的问题争得面红耳赤,急得说不出话的王先生扬起了拳头。心存隔阂的杨女士不顾亲友劝阻直奔回家。

一气之下回娘家的杨女士坚持认为错在先生而不在自己,她觉得怎么恋爱时温文尔雅的先生在举办婚礼后就那么冲动,两人即使凑合也无幸福可言,于是坚决要离婚。而为婚事花费了大量财力、精力,却为几句拌嘴就在婚礼后遭遇冷落的先生,看到忍耐换来的不是妻子的回心转意,而是要求离婚的起诉书,感到十分窝火。觉得长痛不如短痛,先生同意分手,但他称“妻子可以不要,彩礼不能不退”,为此向法庭提出了让女士退还彩礼的要求。 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意见统一,但对退还彩礼数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响水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领取结婚证并举行婚礼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故法院对此请求予以支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