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同学未达婚龄同居生活,怀孕生小孩不承担抚育费用。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非婚生男孩曾某某随原告曾某生活,被告陈某某负担曾某某每月抚养费200元,至18周岁止。

原告曾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冬同居生活,2004年生一男孩曾某某。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外出不归,经多次劝解无果。故我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陈某某辩称,主张抚育费应是曾某某,而不是原告,故原告主张主体不符;我是被原告骗至其家中并强行发生关系,导致怀孕生下小孩,故不承担抚育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均系1987年出生,于2003年冬同居生活,2004年的农历11月初五被告生一男孩。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外出不归,经协调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否认是骗被告至家中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并承认从未为此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未达婚龄即同居生活系非法同居关系,系自主婚姻,此关系不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解除。但双方须对所生小孩曾某某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现曾某某在原告处生活,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考虑,应随原告生活为宜,所以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符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是受原告骗并被逼发生关系导致生育,但原告否认,被告不能举证证明且未报警,故此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