帼国不让须眉-记盱眙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刘卫花
作者:费尤祥 郭艳春 发布时间:2011-03-01 浏览次数:1001
女同志当审判员审案判案司空见惯,但女同志当执行庭庭长搞执行不多。盱眙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刘卫花就是一个。2009年1月在法院组织的中层正职竞争上岗活动中,刘卫花过五关斩六将,当上执行一庭庭长。当时,许多人都为她捏把汗。执行工作在法院是较难的工作,许多男同志都一筹莫展,作为一个柔弱女子能干好?但刘卫花不信这个邪,她不但干好了,而且还干得有声有色,因工作出色当年被盱眙县委、县政府评为十佳干警,去年底又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记三等功。
一
刘卫花上任不久,一件比较棘手的执行案件便移交到她手中。
“执行,事关民生,只有拓宽执行渠道,才能实现良好愿望。”院领导这样告诫大家。刘卫花针对被执行人王木玉一直外出打工逃避执行,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对王木玉采取悬赏公告执行,但仍然无结果。
被执行人于言上家住江西省广丰县五都镇六都村,常年在外做土方工程居所不定。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逃逸,叫王木玉冒名顶替,躲避司法追究,情节十分严重。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将其大型挖掘机转移、隐藏,逃避法院执行。刘卫花接手案件后多次依法院的名义向于言上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该院调查被执行人于言上的下落及财产状况,但没有信息反馈。同时,刘卫花不间断通过省高院信息系统查询于言上名下的存款,但均无所获。根据掌握的情况看,于言上有一定履行能力,只是认为赔偿款过高,并且担心承担刑事责任,而逃避执行。为此,刘卫花多次与县公安局联系,今年春节前,在盱眙县公安局和广丰县公安局大力协助查控下,刘卫花带人远赴江西,找到于言上的亲属,向其讲明法律规定和于言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并动员其做于言上的思想工作,最终在强大的思想攻势和强制措施配合下,被执行人于言上慑于法律的威严,足额交纳了剩余的15万余元执行款。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刑事部分有公安部门另行处理。
二
2005年3月朱某丈夫汪某因病去世,朱某与公婆为了房屋的所有权走上了漫漫的诉讼道路。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朱某的公公被告汪某和婆婆被告丰某限期从该房屋内搬出。由于两被告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原告朱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年来,曾经的一家人就房产问题矛盾不断升级,双方剑拔弩张。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执行,两被执行人因丧子产生巨大的精神压力,且存在严重的抵触情绪,极力对抗法院执行,并扬言如法院上门强制执行就服毒或跳楼自杀,致使该案成了难啃的“骨头案”。申请人朱某更是多次到县政府、县政法委等部门上访,还带着“要求江苏盱眙县法院给我房子”的条幅,准备去省赴京上访,并称不管对方给多少钱,楼房也不卖给两被告,对他们充满了仇恨。刘卫花接手此案后,经院领导同意一方面决定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尽力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当事人释明法律,缓和当事人过激的情绪,防止事态失控;另一方面积极向县委政法委汇报案情和执行意见,争取支持,主动会同原被告所在铁佛镇政府等部门商定执行方案,协同排除不安定隐患。为妥善解决案件,刘卫花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特殊亲属关系,申请人是死者汪某的妻子,被执行人是死者的父母,案件的执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就案办案将死者的父母从房子搬出,让其露宿在外,居无定所,将不能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刘卫花多次走访被执行人所在的村、镇,为解决该案一起商量对策、寻找办法,并多次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努力寻求妥善解决的途径。
三
盱眙县某液化气公司因经营需要陆续从季维军、王军、朱康平等人处借款,累计金额达210余万元。后因某液化气公司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给付利息,债权人陆续诉讼到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季维军、王军、朱康平等12人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盱眙县某液化气公司是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善义因犯偷税罪被判刑,公司债务高达300余万元,涉及债权人多达几十人,而该公司现有资产只有二个气罐和几间办公用房,约值几十万元,杯水车薪,企业资不抵债,该案面临着大部分债权得不到实现局面。
这12件系列案件怎么执行,刘卫花考虑到案件特殊情况,决定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一方面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面谈,相互沟通,另一方面将被执行人具有潜在市场经济价值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固定资产在法院的监督下整体转让他人经营,用转让款偿还欠款。该方案一经提出,得到大部分债权人的认可。随后,合议庭就转让方案,转让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债权人协商,并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使债权人与受让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目前12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也使几十名工人重新上岗,实现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文中案例涉及到的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