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复制的借据诉讼 被法院驳回
作者:黄玉宝 发布时间:2008-06-30 浏览次数:924
本网徐州讯:近日,睢宁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昨日是法院判决书法定上诉期限的最后一日,原告没有提起上诉,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原告丁某于
被告杜某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而是在2007年
庭审中,原告又称,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主张是被告借其现金,而庭审中又陈述为是还被告借款,原告的陈述存在矛盾,如果是归还借款,也只是立下收据,而不应再立借据,有悖常规。从借据内容上看,如果不加“给”字,借据内容就显示为“杜某借杜某的钱”,不能反映出杜某是借款人,丁某是债权人。因此,与杜某主张的是抄写原来的借据内容,说明丁某借了杜某的款项相吻合。并且在同一天时间里,丁某先借了杜某21800元,杜某后又借了丁某21800元,不合常理。另外,该借据的书写与正常立据的做法也不符,如果是杜某借款,可以直接写“借某某人多少钱”就可以了,而不应如此表述。假如如原告所述,所立的借据语义不明,立据时就应该发现,当时就该修改,即便是事后才发现,原告也应找到被告说明“书写不明”的情况,让被告确认,由被告更改,而不应在被告不知道的情况下更改借据内容,致使该借据内容产生重大变化,对此原告应负有责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