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高邮法院审结一起父亲起诉两个儿子不赡养自己的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可怜父亲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学言与徐义英(1995年病故)婚后生育二子,即本案两被告。2003年原告因患直肠癌,已丧失劳动能力,现原告居住在高邮,且于200712月将户口迁至高邮文游南路。两被告对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现具备赡养条件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均以辩称之理由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审理中还查明,被告刘汉国在周山镇有门面房,且与被告刘汉军共有民居房一幢,而原告居住在高邮镇,并未与两被告共同生活。现被告刘汉军以经济困难,要求出售两被告共有的民居房来赡养原告,两被告又未能形成同一意见。

高邮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因患直肠癌,已丧失劳动能力,两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尽赡养义务,该项义务是法定义务,并不因两被告得到父母财产多少或者存在着其他财产纠纷而免除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刘汉国、刘汉军自20083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人民币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