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学生高建在学校组织的篮球训练中摔伤,学校对此应否承担责任?7月1日,徐州市泉山法院对这起学生告学校的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

高建系徐州市某中学高二年级学生,系校篮球队队员。2007年9月27日下午两节课后,高建和其他篮球队员一起在学校操场进行篮球训练活动,校体育教练在队员们做了准备活动后组织进行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高建跃起接球时摔伤,校体育教练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高建送入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出院。高建家人因医疗费等费用的负担问题与学校协商未果,遂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院认为,高建作为校篮球队员,学校组织其进行篮球比赛训练,用以提高其篮球技能,并无过错。高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在组织篮球比赛训练过程中存在教育、管理、保护上的疏漏。高建的损害发生系意外事件,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故对高建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