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骨灰盒引发的侵权纠纷
作者: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7-02 浏览次数:1373
本网常州讯:为表达对母亲的一片孝心,生子、继子争抢着母亲的骨灰盒,要求享有埋葬、管理、祭奠的权利。日前,武进法院法官悉心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骨灰盒引起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
杜雨是宜兴人,年轻时丈夫去世了,扔下了她和两个儿子。后来经人介绍,杜雨嫁给了陈大山,并随着丈夫来到了武进生活。1986年,杜雨因病去世,继子陈国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操办了丧事,将杜雨安葬在武进,并承担了全部的丧葬费用。杜雨的亲生儿子吴贵特地写了一封信感谢信给陈国,表示对所办丧事十分满意。事后,吴贵一心想将母亲杜雨的骨灰盒取回宜兴与父亲安葬在一起,多次找陈国商量。一开始,陈国不太愿意,虽然自己与杜雨不是亲生的,毕竟自己为杜雨养老送终、披麻戴孝,母子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后来,经不住吴贵再三请求,陈国同意三年后吴贵将杜雨的骨灰盒取回宜兴安葬。
三年后,吴贵前往陈国处欲取回骨灰盒,陈国的父亲陈大山提出希望等到自己死后再来取杜雨的骨灰盒。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且在母亲生前尽心尽力照顾,夫妻情谊深厚,吴贵同意了他的请求。
骨灰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蕴含着亲属巨大的精神利益,一旦处理不好将给原被告双方及亲属带来严重精神伤害,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骨灰的法律属性以及骨灰的安葬权尚无明确认定。针对这一特殊案件,武进法院并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积极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鉴于该案中原被告双方都是亡者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应平等地、不分先后地享有埋葬、管理、祭奠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双方应尊重死者的安息权,维持现有安葬状态,不宜再变更骨灰安葬地点。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原被告最终达成协议:维持骨灰盒现有的安葬状态,由被告吴贵一次性补偿原告陈国6000元。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