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眠账户,一般是指在商业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之中,一个账户自被建立之日起,即使在没有发生账目出入的前提下也会保持原有的状态,期间除了当事人自己,银行无权进行处理,一直到在一定时间跨度之后(不同银行有不同的时间限制),该账户仍然没有任何账目的处理和出入,银行便会开始着手处理这类账户。这类情况不止在银行会出现,同样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都会面临同样的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睡眠账户问题也许只是一个业界内部管理的问题,但在5.12四川大地震之后或任何一场天灾人祸过后,这一问题恐怕已经不是一个局部的问题,它甚至已经超越道德的界限,直接触及法律的底线。

这一问题,简单而言就是如何处理受灾人群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财产问题。这不是一个新问题,但对于频遭灾难的中国而言却是一个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这是由于在各种灾难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无主财产面前,金融机构往往会扮演恶人的角色。非常典型的例子就出现在瑞士银行里。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瑞士银行面临着如何处理巨大的纳粹受害者无主财产的问题。由于瑞士银行拥有世界上最严密的商业银行保密制度,他们可以以为客户保密为理由拒绝向社会公开账户资料。因而,在最开始的时候,当许多国际组织要求核查账目时,瑞士银行以相应的法律和保密规定为说辞,拒绝公开客户存款信息。直至最后,在政府以及多般外部压力之下,他们才动手处理犹太遇难者的无主账户。

我国目前在处理睡眠账户问题方面没有任何先例可循,没有任何业内操作规范,更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限制。这便为金融机构擅自处理睡眠账户中的无主财产提供了可能。因此,笔者强烈建议应加强立法,尽快出台处置睡眠账户的强制性规范,给生者以承诺,给死者以慰籍。

第一,应当完善立法,明确金融机构的责任。立法中应当明确的是,睡眠账户中的财产不是金融机构的财产,对于任何擅自处理上述账户内财产的行为或未经合法程序将其确定为自己的营业外收入的行为应予以坚决的打击,必要时应采取民事、刑事的手段加以制裁。

第二,建立睡眠账户强制公示程序。这里应当区分一般睡眠账户和特殊睡眠账户。一般睡眠账户可以遵循金融机构对时间限制的规定,而对于在受灾地区范围内产生的特殊睡眠账户,应当突破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首先对睡眠账户进行封存,假如在一段时间内(该事件不宜过长,应当以灾后重建的时间为基准)无权利人主张权利,金融机构应当主动向有关机构汇报,并在政府的介入下,在各种公共传媒中进行公示,寻找利益相关人(继承人)。

第三,完善睡眠账户中无主财产的确认制度。立法中应当明确,在公示期内,如果仍然没有权利人申请,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确认睡眠账户中的财产为无主财产。这里存在一个谁有资格向法院申请确认无主财产的问题。窃以为这里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或当地慈善机构作为申请主体比较妥当,这主要是出于对金融机构营利性法人的主体身份的考虑,同时也是从方便处理无主财产的角度出发。因此,在公示期满后,金融机构应当将睡眠账户中的无主财产转移至上述部门中,由后者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建立无主财产的管理制度。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我国立法早有明确的规定,但目前看来,这些规定未免有些过于原则。尤其是在无主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是近于空白。笔者以为,首先可以由政府成立专门的巨灾基金,上述无主财产可直接转入该基金,可以将这些资金直接用于灾后的重建工作中;其次,对于同一财产的当事人,虽已故去,但对金融机构仍负有债务的,可以考虑以其被确认的财产对金融机构进行弥补。

多难兴邦。大灾不仅考验我们毅力和情感,更考验我们每一项社会制度。相信在每一个人的努力下,中国一定能够更加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