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最高院近期提出的要求当中有几句话引起了我的特别关注:人民法院要深刻把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要密切联系法院工作和法官的思想实际,要落实到审判与执行工作更加公正高效上。这实际上就是对法院当前和今后的审判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也促使我们对如何行使好司法权力进行深刻的思考。

西方法学家有一句名言:法律借助法官降临尘世。人民法官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中相当重要的主体力量,是法律的忠实守望者和捍卫者。如何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尽快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投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的权利尽快得到实现。这个问题既涉及到审判,又涉及裁判的执行,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我院民一庭在两年前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三名花季少女遇难后,三家父母痛不欲生,在春节临近之际,为了让他们悲痛的心情能够得到一丝的安慰,承办法官通过先予执行,千方百计地将赔偿金追索到位,当法官将赔偿金送到原告家中时,受害人父母感动得泣不成声,周围的邻居齐声称赞法院主持了公道。我深切地感受到司法为民决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只有让群众权益真正得到保障时,群众才会相信法律、相信法院、尊重法官、服从裁判。

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我们创新司法手段,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大民商事审判调解和执行中和解工作的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去年,我院有个法庭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对村民夫妇分居十多年,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见女方态度坚决,也就表示好聚好散,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同意。承办法官送达离婚调解书时,觉得男方并不是完全出于自愿,而是认为婚姻无法挽回才同意的。出于法官的职业道德,该承办法官没有草率结案,而是暂停送达,随即冒着大雨前往双方当事人家中,抱着死马当成活马医的想法,进行了最后一次苦口婆心的调解。经过不厌其烦的努力,案件最后出现了转机,反目多年的夫妻破镜重圆。在这个案件中,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牢记自己的职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为促进社会和谐尽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注意把握司法规律与特点,尊重司法规律,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但是,其权威不是来源于理性,而是来源于主流社会对判决理由的尊崇和信仰。如果一项法律只有靠强制才能实施,那么它必然是不能长久的。司法判决也一样,它必须反映主流社会价值观念,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依靠社会力量促使其执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要求法院裁判的理由必须合法合理,具有说服力。

记得我们有一个法官在原告下落不明时,他没有按自动撤诉处理,而是想尽一切办法,通过多方查找,找到了原告住处。当有人问他为什么这样做时,他坦诚地讲:“老百姓打一场官司不容易,不能因为一点失误就让人家丧失应得利益。”这朴素的话语,其实就包含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内涵。法官的职权不是为了树立威信,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只讲司法权威,而不注意保护人民的利益,那么极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

所以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思考和部署,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