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孙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久前的一次交通事故中,中保无锡分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了赔偿责任。然而关于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补偿,双方争执不下。北塘法院受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中保公司认定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是包含在医疗费中的主张予以支持。

200610302340分许,孙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兴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栅口广场西侧时,遇到周某驾驶电动车在春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源路口左转弯后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结果两车发生碰撞,周某跌地受伤,两车都不同程度地损坏。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即被送到医院治疗,共住院18天。

孙某的这辆二轮摩托车已由孙某在中保无锡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200745,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中保无锡分公司赔偿医疗费8000元,要求孙某赔偿5473元。

中保无锡分公司辩称,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其它各项补助没有异议,其已经支付给周某8000元医疗费,但住院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是计算在医疗费中的,其不需要再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当自负60%的责任;孙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因孙某向中保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中保无锡分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保无锡公司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属于医疗费部分,其在第一次诉讼中已经支付了医疗费8000元,故无需再赔偿。对此法院认为符合客观事实,予以支持。

据此,中保无锡分公司应赔偿周某误工费2000元、护理费1330元,合计3330元。对于超过交强险的限额的医疗费2397.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48元、营养费为570元,合计3651.96元,有周某和孙某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孙某应当赔偿周某1460.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