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分析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法收贷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不利影响
作者:冯琨 发布时间:2008-07-23 浏览次数:1273
为扶植农民发展生产,使农民脱贫致富,农村信用社依据相关金融政策,于2000年左右向农民提供短期小额贷款,专项用于发展农业生产。为确保按期还贷,贷款实行借款人申请,信用社审查批准,并由担保人与信用社签订联合保证合同,保证借款人逾期不还的风险责任承担。信用社发放贷款到期后,经贷款人多次催收,相当部分农户无力偿还或拒不偿还。为此,信用社诉诸基层人民法院。
近年来,农村基层人民法院已开始受理此类案件,但案件数量较少,自今年以来,信用社作为主体要求收回债权的案件较多,以铜山法院为例,该院目前已受理此类案件317件,同比上升了66.84%,由于此类案件对法院工作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所以,有必要对其不利影响逐一分析。
一、加剧法院送达难。人所共知,送达难已成为影响法院诉讼活动的一大障碍。此类案件合同相对方主体人数较多,多则10人,少则也有5人,且被告关系亲密,易串通躲避法院送达。另外,农民外出务工人数日益增多,难以送达。所以,往往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并用案件也难以进入程序。
二、浪费审判资源、社会效果不佳。信用社贷款到期为收贷所需多次寻找被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难以送达,仍寄希望于法院,故意依据被告在信用社的留存住址信息起诉,导致法院时间、精力、财力浪费,法官身心疲惫。同时,信用社不积极交纳案件受理费,惧怕“失金又失费”,法院只有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未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缺席审理判决案件多。历尽艰辛送达成功,被告仍不配合法院工作,不出庭应诉,放任不利于已的审判后果,法院无法主持调解,多数案件缺席审理,依据《证据规则》认定信用社提供的证据定性判案,案件质量难以保证。
四、审理难度加大。有些案件信用社在办理贷款程序要件时操作不规范,一是表现为贷款员责任心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办理过程中随手替借款人或担保人写上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二是借款人或担保人文化知识水平受限,不加审查地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或让贷款员或让其它人填写自己的姓名。庭审中,以此为审理焦点居多,被告虽然提出文字鉴定又拒不交纳鉴定费用,法院只有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不交纳鉴定费用作出判决。
五、执行难度加大。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告对生效判决提出质疑,或提出法院未通知开庭,或提出未收到判决书,或提出担保合同非自己所签,总之,被告穷尽一切办法拖延执行;另者,所涉被告由于经营无方,无力还贷,法院虽然穷尽一切执行方法也难以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难度。
六、申诉、再审案件增多。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告见法院动真格才重视生效判决,于是,被告以原审判决未生效或未送达等为由申请再审。经审查,有些案件确属被告无理取闹,申请再审理由难以成立;但有些案件法官在送达时请其亲朋好友代为送达,即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缺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有误,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七、影响法院公信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确实难以送达的被告,信用社为不交公告费而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回。判决书送达后,由于农民认知水平有限,存在“要拿都拿,要不拿都不拿”的误区,误认为法院处理不公、偏袒一方,虽经法院全力法律释明,可以另案追偿,但被告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而且对法院产生不满情绪,影响法院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