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透明化” 管理“日志化” 扬州邗江在学习中破解懈怠执行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8-07-25 浏览次数:3484
本报讯 盛夏七月,记者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起执行案件的卷宗中,发现除常规的执行程序表格外,还有“告知执行立案表”、“申请执行财物举证书”、“执行指令书”、“执行日志”等十余份执行程序记录表。据悉,该院在大学习、大讨论中,专项治理执行“顽疾”中出现可喜变化:今年以来,执结各类执行案件573件,同比增长19%,每案执结天数平均为16.7天,较同期缩短了7天。
一段时间以来,除案件执行的外部原因外,个别执行人员工作呈现懈怠执行的现象。在大学习、大讨论中,该院立足破解司法难题,组织学习讨论,分析研究了懈怠执行的外在表现:一是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不执行;二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借故不动,贻误执行的时机;三是对需查证的执行线索,不尽查证义务;四是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等。懈怠执行的后果使当事人的应得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救济,损害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为治理这些妨害执行工作的弊端,邗江法院决定将事后的批评惩罚前移到事前的要求和事中的跟踪监督,并选择采用了“执行日志”形式作为强化执行工作监督管理的手段之一。该院在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离的基础上,推行“公式化”办案,即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步骤采用固定格式记录在案,要求执行人员“按章办事”。在办案中,首办执行员只有一个月的办案期限,并且必须按流程管理的规定,完成应履行职责。首办执行员在一个月期限内未完成应履行职责和接受经繁简分流后的案件的执行员在两个月期限内未完成应履行职责的,一律更换承办人。
为防止执行人员随意执行和“自由裁量”,该院实施了“执行指令加执行日志”,也称“日志化”执行工作方式。即执行案件首先由首办执行员阅卷审查和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如一个月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的,首办执行员将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执行方案建议,由执行局长向下阶段承办执行员签发执行指令,接受执行指令的执行员将指令中每一项内容的具体落实情况填入执行日志。首办执行员对提出的指令建议负责,接受执行指令的执行员对完成指令负责,局长对自身所提出的新意见负责,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此举措实施以后,执行目标更加明确,并由此全面建立起健全预防懈怠执行的机制。
(2008-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