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分析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作者:吴谷翔 发布时间:2008-07-29 浏览次数:1441
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决定了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必然要面对很多诉辩双方各执一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似是而非、较难定论的“事实”,通常这种情况下,只要我们的审判人员具有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和法理辨析能力就能理清事情的来龙去脉,还纷争一个排他的、唯一的事实。然而现实纷争的复杂性和极少数当事人人为障碍的预设,使讼争凭添了更多的歧解和模棱两可性。这时,往往仅凭逻辑推理和法理辨析已很难还原事实的真相,而迫切需要我们善用情理分析,巧解疑案迷踪。笔者试举一例,抛砖以为方家参酌。
例:乙方欠甲方12000元有欠条为证,后乙方还了部分欠款,并在欠条上注明还欠款10000元,下余款分两欠还清。到期后,双方因对债款数额确认发生争议,甲方认为是还(huán)欠款10000元,乙方认为是还(hái)欠款10000元,最后甲方诉至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还huán、还hái”读音之差引起诉讼的案件近几年时有发生,我院自去年以来就已审理了两起,在济南某区法院甚至发行过因无法确认“还”字读音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其实“还”字疑案件并不难解,只要运用常情常理稍加分析便能使其露出“庐山真面目”。审判实践中,由于司法文书格式的限制,审判人员虽能辨别真伪、准确裁判,但对最后事实的认定都没有作必要的分析论证。笔者在这里想赘言几句。
从常理看,甲方是受赔方,乙方是赔偿方,写明欠款12000元的原始条据当然是由甲方收执。当乙方偿还部分欠款时,一般的手续应有两种:(一)由乙方重新写一张欠条,欠条上的数额是原欠款数减去已还款后得到的“仍欠数”;然后当面销毁原欠条,新欠条仍由甲方收执。(二)保留原始欠条由甲方写一张收条,写明何时收到乙方所还欠款数,该书条由乙方收执。乙方还清后,可凭甲方写给自己的收条换回甲方手中的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失。据此,我们可以通过推理认定欠条上“还欠款10000元”中的“还”只能读作“hái”,不能读“huán”。不妨先假设是“huán欠款10000元”,那么,试问:写上这些文字后的欠条由谁收执?由乙方收执,甲方就失去讨还余款的凭证。由甲方收执,又显得毫无意义,因为需要得到“已还huán部分欠款”这一证明的应当是乙方而不是甲方。假设是因为双方怕麻烦,没有采取上述两种手续[即(一)、(二)]中的任何一种,而是利用原始欠条,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还hái欠款10000元”的凭据,通过反推,则知乙方首次偿还金额2000元。如果是乙方首次还款10000元,乙方肯定应要求甲方在欠条注明:“乙方已huán款10000元尚欠2000元等字样,”乙方还大头,欠小数不可能不要明确证明。可见,“歧义”是乙方有意设置的。
另外,从常情上讲,还大头、欠小数的概率很低。乙方欠甲方12000元,如果首次有能力不10000元,也不见得就差2000元还不起。再者,既然首次有能力偿还了六分之五的债款,剩下的六分之一却要分两次还清,显然不合常情,而且甲方也不一定会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