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法院分析高利贷案件主要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陆学兵 发布时间:2008-07-30 浏览次数:2595
2007年以来,扬中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被告抗辩是高利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大幅度攀升。据统计, 2007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498件,同比上升70.55%,收案标的4086.66万元,同比上升92.69%,其中被告抗辩是高利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有41件,2008年1?6月份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28件,同比上升16.15%,收案标的1127.76万元,同比上升44.46%,其中被告抗辩是高利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有23件。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尤其是大量被告抗辩是高利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对立,被告往往因难以举证而不到庭,给案件的审理以及将来的执行均带来一定困难,且高利贷的存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一、当前高利贷的主要特点
一是高利贷表现形式呈多样性。实践中高利贷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在借款时就已扣除利息,有的在借款时利息直接反映到借款本金中,有的借期届满时由借用人另行出具实为高额利息的借条,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借款利率均远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有的月利率高达50%。但高利贷的手续都比较完备,一般都有书面借款协议、房产抵押等手续。
二是高利贷发放主体呈多元化。放高利贷者存在于各个行业当中,有以食利为目的职业放贷个人,有以经营高利贷发放的非法或涉黑公司,也有少数业余的存有闲置资金的高利贷发放者。一旦不能收回高利贷时,高利贷发放者通常首选通过黑恶势力催款,往往与黑恶势力纠杂在一起,其次才通过诉讼途经解决。
三是高利贷发放规模呈扩大化。以往的高利贷放贷金额大部分均在三万元以下,根据近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看,放贷金额有逐步上升趋势,有的高达百万元,高利贷借用人的范围亦不断扩大,多为涉世不深的年轻人,年龄层次在主要18岁---30岁之间。
二、高利贷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剧了资金的供需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活力被进一步激发,经济活动中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但由于个人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不仅手续繁琐而且受个人信贷能力的限制,使个人很难从金融机构贷出款来,这就加剧了资金供需的矛盾,促使一部分急需资金的人去借高利贷。
二是高额利益的驱动,促进了高利贷的发展。银行存款利率相对较低且要征收利息税,目前股市比较低迷,普通群众由于受到知识、精力等因素限制而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在此前提下,部分人甚至个别金融机构工作者就参与到民间高利贷中以谋取非法的高额回报。
三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助长了高利贷的发生。大部分高利贷借用者往往不懂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只要能够贷到急需的资金而不考虑高利贷的后果,加之当前赌博盛行,高利贷发放者掌握输红眼赌徒的心理而向其发放高额贷款,有的地方已是哪里有聚赌,哪里就有高利贷,为赌徒们提供赌资,这些均给放高利贷者提供了可乘之机。高利贷借用人由于缺乏运用法律保护的意识,在发生纠纷时又难以举证证明借用的是高利贷,最终使放贷者获取了非法的高额利润,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利贷行为。
三、建议与对策
针对被告抗辩是高利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增多以及高利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普遍存在,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收取高利贷。
一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众所皆知,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会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容易发生暴力催款行为,造成伤害、聚众斗殴和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的发生,高利贷贷借用者往往因无法按时还贷而铤而走险走向犯罪道路,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要加强开展法律宣传,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通过依法审判、就地开庭等多种形式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活动,宣讲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提高群众抵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能力,引导群众合法融资,使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失去市场。
二是依法审理涉高利贷案件。1、严格辨别高利贷案件。对于被告抗辩是高利贷的,要向其释明法律,动员被告参加庭审,尽量减少缺席判决,认真甄别真伪,全面了解案情,查明案件事实,引导其举证或提供证据线索,根据证据线索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适用证据规则加大对出借资金来源和和借款用途等到情况的审查,运用查询通话记录、测谎等科技方法,综合判断双方证据的盖然性大小,对于拒绝测谎的,依法由其承担不利后果。2、注重诉讼调解结案。此类案件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但由于其中隐藏高利贷现象,处理不当有可能激起社会矛盾,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做到杜绝一判了之,在努力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加大调解力度,将诉讼调解贯穿于审理的全过程,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将社会矛盾降到最低限度。
三是坚持严把执行审查关。对于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抗辩是高利贷的,要高度重视,坚持严把审查关,以弥补因公告判决等原因而可能造成的审理中审查不充分的缺陷。慎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引导其举证加以证明,告知其申诉等救济渠道,动员其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要时依法召开听证程序,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向其宣传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劝其尊重客观事实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最大限度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一旦在执行程序中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嫌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是高利贷的,立即中止执行,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并及时与有刑事侦查权的公安部门、有市场管理权的工商部门联合协查。
四是加大法律打击力度。顾名思义,高利贷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协商利用自有的非信贷资金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借贷他人牟利的行为。虽然从我国目前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对于民间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但可以加大对因高利贷而引发的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审结此类案件,惩处高利贷发放者,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民事诉讼中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是高利贷的,做到用足用活法律,依法剥夺高利贷发放者超过法定利率部分的非法收益,对因隐瞒事实等情形而妨碍诉讼的高利贷发放者,坚决采取拘留、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从严打击高利贷行为,谨防高利贷发放者通过诉讼途经来催收高利贷,使高利贷发放者慑于法律威严而不敢再从事高利贷行业,。
五是全力参与综合整治工作。主动向市委汇报,建议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开展关于高利贷的综合整治活动,并积极参与防范高利贷的综合整治工作。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坚决取缔违法从事典当业务的调剂行等经营性机构,尤其是对一些职业高利贷者严惩不怠,加强对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机构和高利贷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议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尽量简化小额贷款的审批手续,缩短贷款的发放周期,从而减少资金供需矛盾;加大禁赌工作力度,虽然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禁赌形势仍然严峻,针对专门在各种赌博场所向赌徒发放高利贷的现象,建议公安部门加强对棋牌室、茶室等公共场所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赌博和高利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