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山法院分析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问题、成因 并提出完善建议
作者:徐军 金语 发布时间:2008-08-04 浏览次数:1207
裁判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反映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也是考察法官素质、进行司法管理、开展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不严、成文的质量不高,与其应有的严谨性、准确性、规范性、权威性不相称,与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的目标和要求存在差距。
当前裁判文书制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1、从技术层面看:一是数字用法不统一,如有的将年份简写,有的在同一篇文书中数字先后表述不一致;二是标点符号用法不统一,如“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应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应用冒号;三是文书印制不规范,如有的文书出于节约纸张的考虑,未按规定要求印制文书;四是还存在错字、漏字、多字、重复用字现象。2、从文书正文及语言表述看:一是在文书首部,存在当事人和代理人情况书写不完整、庭前准备情况及开庭后至判决前的一些情况交待不完备、案号、案由表述不符合规范等情况;二是在事实构成部分,没有对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等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诉辩各方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等进行总结和归纳,存在照抄照搬起诉状和答辩状的现象;三是在证据的列举和分析方面,有的未写清证据来源,看不出是谁提供的证据,也有的对证据的论证分析不够,未严格从证据的三性出发进行论证,而是笼统的确定采信还是不采信;四是在裁判理由中,有的对双方法律关系合法性缺少认定,直接引入各自的权利义务,在逻辑的严密性上不够,有的对反诉方提供的依据,如鉴定依据没有进行认证,有的对被告辩称的内容未进行一一剖析说明,或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全部理涉,还有的判决书对原告起诉的多个被告未一一明确所应承担责任,结果判决主文遗漏对一些当事人的判决,同时还存在说理简单、不到位的现象;五是在引用法律条文方面,存在引用不准确、漏用、引用错误的情况;六是在文书尾部,诉讼费用的负担、案件受理费的表述不统一,有的写“诉讼费用”,有的写“案件受理费”,有的将案件受理费作为主文的一项条款,未单独另起一行表述,有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者”只写原告或者被告,未将当事人名称写明。
导致裁判文书质量参差不一的主要原因:1、审判人员主观上对裁判文书制作质量重视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有些简单的裁判文书让辅助人员代写后未严格把关,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2、审判人员自身业务素质还不够强,有的文字功底薄,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如何对整篇结构谋篇布局,如何从逻辑关系上讲究前后照应、上下呼应,遣词造句上如何讲究语言的精炼恰当等还心中无数,导致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高;3、一些初任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技巧尚不够娴熟,实践经验不足;4、校对不仔细导致文书中还有错漏字、多字、重复用字等低级错误;5、当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客观上导致办案法官精力有限,疲于应付,无法做到对每份裁判文书都精雕细琢,尽善尽美。
对策:1、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一方面,通过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裁判文书展”、编辑“裁判文书汇编集”等活动,并适当对评选出的优秀裁判文书进行物质或精神奖励,充分调动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裁判文书可通过通报批评、逐一点评等方式,引起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从而起到警示作用;2、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庭案件质量评析台帐,充分发挥庭长审判质量管理职责,不断提升裁判文书制作质量;3、进一步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力度,一要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以真正承担起定争止纷、裁判是非的审判重任;二要努力夯实审判人员的文字功底,通过裁判文书以通俗易懂、精练恰当的语言对讼争事项进行入木三分的分析,对判决理由进行明确科学的阐述,使案件当事人口服心服;三要努力拓宽审判人员的知识面,确保在遇到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或对疑难复杂案件裁判时游刃有余;4、优秀裁判文书需要反复修改,在运用文字语言的表达的过程中,不断比较、斟酌和调整,写明事实,说透道理,以提升法律文书的质量,达到“事写明,理说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