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胡锦涛总书记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时期、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深刻地论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而且特别阐述了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6 个方面。这六个方面的内容,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标志,也是我们下一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分析

关于司法公正的含义目前评论较多,我国法学家王利明先生主张:法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谓之司法公正。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和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具体而言,司法公正是指严格依法裁判,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审判机关来讲,司法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要想使二者接近或达到人们所追求的正义要求,必须使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完美结合并达到公正的一般要求,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具体而言,实体公正是指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应有的惩罚和制裁;程序公正是指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维护并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三、司法公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之一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以及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就是要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它以公平正义为社会最高价值目标。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要靠司法公正来做保障,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惟有建立在公平和正义基础上的和谐社会才会是真正的能够长久的和谐社会,所以,我们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只有实现了公平正义,实现了实质法治,才能顺利成章地实现和谐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必然有利于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形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求安定有序,并且安定有序要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

(二)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在现代社会,司法与公正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它要求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公平地对待诉讼当事人,保障其应有的地位与权利,公正而不偏袒地作出裁判。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内容,是社会和谐的根本要求,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性保障。概言之,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关键和核心。

首先,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诸多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和动态的运行过程。在法治中,司法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功能,缺乏司法环节的法律运行过程是不完整的,缺乏司法的法治是不存在的。在现代社会,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具有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社会秩序的功能,是最具权威的调整社会的准则,是社会控制的首要方式。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实施既有赖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有赖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其次,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表现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与法律是不可分割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将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而法律通过“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的作用需要司法公正来保证。社会和谐要求和平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和平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则有赖于司法公正,罪恶得到应有的惩治,受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或补偿。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形成人们对法律的真实信仰,才能通过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司法不公,那么无论法律多么公正也是毫无意义的,社会矛盾依然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受侵害的权利依然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司法不公背离了法治的精神,不利于实现社会和谐。

最后,当代中国正处在由权利社会走向能力社会、由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由人情社会走向理性社会、由依附社会走向自立社会、由身份社会走向契约社会、由注重先天给定社会走向注重后天实力社会、由一元化社会走向多元化社会、由人的依赖社会走向物的依赖社会、由静态社会走向流动社会、由“国家”社会走向“市民”社会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时期,一方面,改革的逐渐深入、社会结构的逐渐调整、社会利益的日益多元和分化等使得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多年来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使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民众倾向于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各种矛盾。司法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最有效机制,其公正与否将直接影响社会矛盾的解决和社会和谐的形成。

(三)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当今世界,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通过法治来实现和谐状态。和谐是一种“善治”、“良治”的社会状态。一个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肯定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而司法公正正是解决社会公平和正义,是通过对个案的公正结果的追求来实现社会的正义。而正义是有体系的,“结构正义”、“分配正义”和“补偿救济正义”之分。“结构正义”是指人人权利的起点和机会上的平等,要努力消除权利主体的二元性,否则就是立法有问题;“分配正义”是指努力达到付出与所得的平衡,消除不劳而获,付出的多,获得的少以及同样的付出所得不同,这完全是个执法问题;“救济补偿正义”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正义发生歪曲,致害者就会受到惩罚,公平正义得以维护和实现,而这正是司法发工作所发挥的作用。因此,实现这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是看法律是否受到保护。如果法律是有效的,人们就会感觉到一个稳定、有序、安全的和谐社会的存在。司法公正一方面用法律的正义之剑战胜邪恶,另一方面,用法律之公平准则排解纷争。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因此,司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使命。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社会公正。因此,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底线。因此,有必要把司法公正作为构建和谐的基础性工程来加以重视和建设,多管齐下的推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一种手段。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有公正可言了,当然也绝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条件和底线保障,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的基础和保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的社会调控功能,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冲突,引导民众进行合理合法的利益表达,纠正、制裁不法行为,消除社会不和谐关系,使权利受尊重、权力被规范、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秩序得维持,是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殷切期望,也是执法活动的内在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