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审判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工作思路,更新司法观念,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新路,不断提升法院整体形象,为建设平安和谐昆山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科学发展,完善工作思路

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司法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发展,就是要求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都应当全面遵守法律的规定,做到既重实体法又重程序法,程序合法,实体正确,实现司法工作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协调发展,就是要在司法工作中注重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解决纠纷,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科学发展观要求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求司法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更新司法观念,创新司法理论,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民事审判中要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行政审判中要依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化解行政争议,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力求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描绘了昆山未来发展的宏伟目标。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审判机关判断形势和思考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处理法律适用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法院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工作步骤。“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两项重点,抓好三件大事”,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突出案件质量、队伍廉洁两大工作重点,着力抓好提高队伍素质、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改善办公环境三件大事。按照中长期工作思路,聚精会神抓审判,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提升法院工作水平和社会形象,力争年年有大进步,确保走在全市法院前列。

二、更新司法观念,服务经济建设

观念决定思路,观念决定行为,观念决定结果。我们应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平安法治建设,宽容改革中出现的失误,审慎司法。更新司法观念,必须立足于司法公正来服务城乡统筹改革。公正的法律要内化于心,公正之心外化于案。心正,暇疵的法律将产生公义之效;心不正,公正的法律也会被异化。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官适用法律过程中要树立“五观”:一是树立公正的利益平衡观。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把握案件的实质,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进行比较衡量,作出哪一方案件当事人应当受保护的判断,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二是树立全面的综合思维观。很多案件是社会综合矛盾的反映。必须善于运用政治、经济、社会及法律、逻辑、情理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分析,破除单纯法律思维模式,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三是树立为民的换位思考观。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当事人的诉讼之难,了解当事人的心情,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站在当事人角度看判决结果,学会换位思考,对当事人能宽容一些。四是树立服务发展的大局观。法官要对社会有深刻的理解。和谐司法就是要消化已有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五是树立慎密的逻辑思维观。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证据也不可能详尽具体,办案中不能机械理解法律条款,要注重运用逻辑推理,从确认的证据推导出事实,进而得出结论。

要妥善处理好五大关系:一是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法律具有稳定性、滞后性,政策具有暂时性和灵活性,二者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但在个别具体问题上两者可能有冲突。这就要求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不仅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法律智慧,而且也要充分利用我们的政治智慧,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办案的思路和原则,也要把握法律与政策本质的一致性,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城乡统筹改革中,公共利益与农民的个人利益的矛盾无疑将十分突出。注重公共利益,但绝不允许以发展公共利益为借口来牺牲个人利益,应注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三是正确处理司法独立性与司法统一的关系。既要坚持司法的独立性,坚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对审判工作的不当干预;又对新类型案件,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统一裁判尺度,保证法院的裁判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总体要求,防止草率裁判。四是正确处理司法中立性与司法为民的关系。司法中立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法官既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需要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护各种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五是正确处理司法被动性与主动服务的关系。既要坚持司法的被动性,把好立案关,但也绝不能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应当树立主动服务大局的观念,依托审判、执行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强化队伍建设,夯实审判基础

人民法院是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社会矛盾凸显期审判领域不断拓宽,审判任务日益繁重,法律关系际关系更加复杂的新形势,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素质强院”战略,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

要切实把党建工作纳入全院工作目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高度重视党组、总支、支部自身建设。严格坚持 “三会一课”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民主生活会的制度。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重视对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培训,确保广大党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拘一格发现、培养和用好德才兼备的各类人才。坚持以事业感召人、以感情凝聚人,以环境吸引人,激发全体法官的工作活力。强化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努力培养法官爱岗敬业精神,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院党组要带头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党内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设“团结、民主、务实、高效”的领导班子。要完善规章制度,落实“事有人管,人要管事”。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形象,管理出廉洁。遵循法院工作的客观规律,紧扣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后勤保障三条主线,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逐步实现审判资源配置合理化、审判权责具体化、业务工作程序化、队伍管理科学化、司法保障制度化,建立“事有人管,人要管事”长效机制,实现目标考核指标得到层层分解落实,形成各部门、个人都职责明确,狠抓落实的良性互动局面。

四、整肃审判作风,树立公正形象

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尊重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地位和合法权利。审判机关重点要解决好庭审作风和工作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成果落实到各个审判、执行和监督的各个具体环节,努力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改进庭审作风,严格规范庭审。切实将提高庭审质量作为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举措,认真开展庭审大练兵活动,加强庭审考核与示范,切实解决庭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狠抓庭审细节,整改庭审作风。切实加强庭审规范化建设,规范庭审细节,注重司法礼仪,切实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依法规范庭审程序并注重庭审形象。二是旁听指导庭审,增强庭审能力。针对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归纳诉争焦点欠准确,合议庭成员分工不明确等问题,通过院庭长旁听庭审、庭长示范开庭、强化合议庭职责等举措,稳步推进庭审能力的提高。三是完善庭审设施,搞好后勤保障。切实从增添庭审附属设施、加强庭审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等方面认真加以改进,确保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庭审的需要,切实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四是落实庭审制度,规范考核奖惩。严格执行法庭管理、庭审程序、庭审作风等规范化制度,全面实施规范化庭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评先评选及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司法行为。继续巩固“队伍建设年”活动,清廉从政,服务发展,心系群众,反对特权,彻底消除冷硬横推、滥用职权、应付监督等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增强司法的亲和力。注重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做起,引导全体法官牢固树立公正、平等、公开、高效、文明等现代司法理念,强化司法为民宗旨,尽可能地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求、必有所为,民有所忧、必有所谋。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思想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作风上亲民,用新思路、新姿态、新规则,扎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以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以及司法人员的形象公正,让司法公正成为当事人“看得见的正义”。

改进司法监督,确保廉洁司法。认真落实廉洁示范庭建设,努力构建具有法院特点的自律、防范、惩治、保障等法院廉政制度体系。一是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加强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及时通过提醒、警示、诫勉谈话等方式,教育挽救法官,防患于未然。抓“案头”就是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建立法官与律师的“隔离带”,防止损害司法公正行为的发生。抓“人头”就是要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监督,将受到群众多次举报的审判人员列为重点帮助对象。二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员、法官廉政档案和法官家属助廉等制度的作用,完善对权力运行的纪律监督。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的要求,强化司法为民意识,使法院工作的成效更多地体现在维护民权、保障民利、体现民意、改善民生上,让人民群众从我们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次申诉、化解的每一个矛盾中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我们扎扎实实的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从而,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