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主、工人和投资人来说,破产意味着产业败了,饭碗没了,投资赔了,不啻于“灭顶之灾”。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面对的是揪心的民生危机,不仅要裁判,而且还要有担当。近两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心系民生,创新司法,给破产安装了一道牢固的“民生防火墙”。

  早一步介入 职工尽早得到安置

  一天下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开完庭准备离开法庭的法官陆晓燕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声称是锡园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园科技)1000名员工的代表,要求与法官面谈。陆晓燕当即在法庭接待了前来的5名职工代表。

  锡园科技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拥有1000多名员工,投资总额高达9000万美元,主要生产高精尖的电脑零配件。由于资不抵债,最终走上了破产清算这条“不归路”。

  “这家企业所欠职工债权高达5000多万元,其中欠缴社保费用达3000多万元。”陆晓燕介绍说,当时职工情绪非常火爆,多次上访到市政府,聚众围堵企业厂房。而且这些员工组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多为女职工,其中还有10人为癌症患者,31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这家企业绝不能简单地一破了之,要充分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否则,很有可能恶化成一起群体性事件。”陆晓燕说。

  法院积极与市政府、市政法委、新区管委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多次协商。

  据了解,锡园科技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于2009年3月停产,1000多名职工每月只能领取680元的生活补助,但从2009年6月起,就是这680元钱也不能按时发放到职工手里。

  锡园科技破产案的审判长彭国顺介绍:“在法官的努力下,新区政府同意垫资。第一批垫资2000多万元,当时锡园科技的资产还没有拍卖变现,为了更好地维护退休员工的权益,我们首先联系社保部门,补交31名适龄退休职工的社保款项,为他们办理好退休手续。”

  企业资产变现了,政府垫资到位了,但是员工债权能否优先受偿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法律难题。2007年6月1日起,企业破产法开始实施,规定员工社保的受偿地位排在担保债权之后。如果以这一时间点计算,员工的权益还是受不到有效保护。

  陆晓燕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大量地翻阅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指导意见,并向中国人民大学的教授请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员工债权优先担保债权受偿,这样,2000多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的受偿地位就排到了担保债权之前。企业资产变现加上政府垫资,使得员工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

  早一天和解 企业早得一份安宁

  美尚(无锡)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无锡中院申请裁定无锡金樽嘉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破产(以下简称金樽嘉禾)。

  据了解,企业破产法实施以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申请企业破产有时成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效途径。虽然申请债务企业破产能强迫其偿还债务,但应诉、出庭会增加债务企业的时间成本,甚至会影响债务企业的正常运行。

  “在美尚公司申请金樽嘉禾破产的案件中,我们在与申请人美尚公司交谈的过程中,发现金樽嘉禾并不是真的资不抵债,破产申请只是美尚公司实现债权的一种途径。”副庭长蒋馨叶介绍道。

  了解这一情形后,承办法官积极与金樽嘉禾联系进行调解,却屡次碰壁。

  “当时金樽嘉禾非常抵触,对我们法官的态度非常不友好,将被申请破产的责任归咎到法院头上。”蒋馨叶回忆道,“公司的这种情绪我们非常能理解。申请企业破产就像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样,一个活生生的人被申请宣告死亡多少会有点不舒服。”

  但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异议期只有7天,7天届满后,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法院就要依法在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这7天对于金樽嘉禾来说至关重要。承办法官分别与美尚公司和金樽嘉禾进行多次详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美尚公司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不利于双方日后正常业务的开展,金樽嘉禾也承认自己未按期履行合同的行为对美尚公司正常运营会造成不便。

  经过法院的努力,美尚公司与金樽嘉禾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按期履行。美尚公司向无锡中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请求。

  这种案前协调的做法,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维护了双方企业的利益,实现了双赢。

  早一日破产 资产少一份贬值

  安信达(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达)的资产不仅能偿还所有债务,而且还有剩余,为什么会破产清算呢?

  据了解,安信达系一家外资企业,高层均是外国人,公司总经理因故被捕后,其他管理人员均离开中国,公司陷入一种长期无人管理的状况。

  “法院在接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中信)的破产申请后,对安信达的资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安信达资能抵债,但无人管理。”陆晓燕说,“这就给法院提出难题,破产的法定事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如果不对安信达做出破产清算,则其资产会进一步恶化,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承办人员经过讨论达成一致意见:虽然安信达资能抵债,但其并不存在流动资金,无法进行正常经营,仍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随后,承办人员立即着手处理安信达破产案。“从公告到召开债权人会议再到变现,我们都是用了法律规定的最短时限,比如,公告期最短不得少于30天,我们就公告了30天,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安信达资产贬值。”陆晓燕法官说。

  为减少资产损耗,法院与时间赛跑。从9月立案,到12月拍卖成功,仅用了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完成了安信达资产的变现。

  据了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100多名职工足额拿到了工资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接盘企业不仅重新雇佣原公司50%以上的员工,同时又吸纳了当地130多名劳动力,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给损失债权 留一条生路

  一对老夫妻从最初手拿“炸药包”到公司扬言,不全额偿还债务就与公司同归于尽,到最后高高兴兴回到淮南老家,这期间经历了怎样的故事?

  “这对老夫妻是在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特化纤)濒临破产时,与明特化纤签订的供煤合同。合同款项高达350万元,如果明特化纤进入重整程序,则债务清偿率只有8%,这也就意味着老夫妻两人只能拿到28万元的合同款。”蒋馨叶介绍说。

  据了解,当时这对老夫妻为了和明特化纤进行经济往来,专门成立了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的款项多是向亲戚朋友所借。350万元的款项突然间大缩水,以28万元的跳楼价出现在老夫妻面前,这对来自安徽淮南的老夫妻是无论如何接受不了的。

  对于老夫妻的情形,无锡法院表示非常理解,并多次与他们进行深入交谈。在向他们释法明理的同时,也耐心倾听他们的心声,借此平静他们的心情,并表示会最大限度维护他们的权益。

  同时,法院召开债权人预备会议,告知所有债权人明特化纤公司的资产状况,明确提出明特化纤公司如进行重整,债务清偿率有8%,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清偿率还不足4%。

  在权衡利弊之后,债权人通过了重整方案,接盘企业中国化纤有限公司以评估价8900万元接盘。

  为了免除老夫妻的后顾之忧,法院与政府以及接盘企业进行多次协商,接盘企业同意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煤仍由老夫妻提供,且收购价会高于市场价。

  2011年10月28日,这对老夫妻拿到属于他们的28万元,满意地回淮南老家。在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官做了许多这种“份外”活。

  链 接

  近两年来,无锡中院共审结破产案件48件,指导基层法院审理69件,处理债权41.73亿元,分流安置职工9638人。2011年10月,该院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表彰,成为江苏省唯一获得“破产审判先进集体”荣誉的中级法院。

  企业不倒 债务不烂 职工不辞

  访谈对象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 时永才

  把群众利益放首位

  法周刊:企业破产必将面临诸多方面的矛盾冲突和利益博弈,法院怎样认识和处理其中的民生问题?

  时永才:破产制度是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法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债权人同意的方式,来清偿企业在外全部债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就是按司法程序一并处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所有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其他法律关系。因此,破产案件参与的主体类型多样,有企业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国家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机关等;参与的主体数量往往庞大,一个案件常常涉及成百上千的债权债务人和企业职工。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较普通民商事案件更为广泛和深远,涉及的民生问题也更为突出。

  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意图很明确地把民生保障放在重要位置,这与党的群众观念完全一致,我们必须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建立民生司法保障的坚固防线。

  近年来,破产案件有增加的趋势,虽然重整、和解和清算都是破产案件的处理方式,但优先推动企业重整与和解。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出台了一系列办法措施,优先保护职工债权,对裁员幅度过大的重整计划,法院应不予批准;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加强协作;建立破产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力争把破产案件带来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努力实现“企业不倒、债务不烂、职工不辞”的工作目标。

  创新之中寻求突破

  法周刊:在破产案件中既要保护企业,又最大限度保障民生,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各方之间的关系?

  时永才:强化司法为民理念,发挥破产制度的积极功能。一个经营失败的企业无法利用其占有的生产资料和人力资源来创造财富,将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同时,企业职工也无法得到薪酬保障,可能形成就业危机,影响社会稳定。对广大债权人而言,迟迟无法实现债权也将危及其自身的经营,进而可能影响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

  而破产制度所具有的重新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正是消化和消除企业经营失败消极后果的有效途径,特别是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在保存企业经营价值、减少社会动荡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等方面,更是具有创造和谐共赢的良好效果,这是一个改善民生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也是一个很大的民生课题。

  努力在创新中寻求突破。推行制度创新,先后出台了三项规定。一是制定《关于规范和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工作的意见》,统一了无锡两级法院的制度适用,开创了地方法院对当地管理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先河。

  二是首创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促进管理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部分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低于工作成本,破产管理质量得不到保障的难题,最终形成《关于管理人报酬基金的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设置目的、收支原则、账户管理、提取比例、补偿对象及金额等多项内容。

  三是实施管理人责任审计,进一步规范管理人行为。这种监督模式突破了以往传统监督的限制,实现了由重点监督转为全程监督、由法律监督转为全面监督、由人民法院监督转为第三方介入监督、由被动监督转为主动监督四项实质性转变。

  维稳是重中之重

  法周刊:创新司法使无锡法院有力保障了民生,在这方面以后有什么进一步思考和规划?

  时永才: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一手抓案件,一手抓稳定。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联动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影响稳定的因素,充分考虑,高度重视,制定出完善的预案,力争将矛盾消除在初始、萌芽状态。

  把保障民生作为首要追求,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坚持审理案件与重民生相结合,千方百计提高破产债权清收率和破产财产变现率,尽可能使破产企业的可兑现资产最大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特别是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对破产财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优先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