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在我们江苏北部地区又称为“订婚”,订立婚约的习俗在该地区的社会生活中十分盛行。婚约财产关系则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因索取、赠与等原因产生的财产关系,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男方依照风俗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支付给女方的财物。当男女双方不能成婚时,支付财物的一方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便形成婚约财产案件。相对而言,此类案件在审理中,难度不大,一旦进入执行,往往会形成较大的难度。

笔者根据对滨海县人民法院2004年至2007年受理的35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当事人部分履行义务的有4件,而全部履行义务的仅有2件,其余案件均终结执行。那么,婚约财产案件为什么如此难以执行呢?

笔者认为,形成婚约财产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被执行人往往并不是实际掌握财物的人,履行义务困难。

在诉讼中,原告一般仅列女方为被告,而实际生活中,根据民间风俗,男女双方订婚时一般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当男女双方形成财产关系后,实际掌握该财物的可能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信赖的人,而非女方本人。当法院判决返还财物后,即使被执行人想尽快了结案件,但只要实际控制财物的人不愿意将财物拿出来,案件就难以执结。如:在王某申请执行杨某(女)恋爱引起的财物返还一案中,双方在订婚时,男方王某给付杨某礼金18000元,后女方父母在自家儿子订亲时用了此笔费用,双方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同意但其父母执意不肯,因法律文书中仅列女方杨某为被告,案件一直难以执行。应该说,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主体的缺陷是形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二、偏颇的传统观念成为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

在农村的许多地方,大家都认为娶媳妇花钱是应该的,如果在结婚前女方提出来不同意结婚,女方要退还男方的钱物,而如果男方提出来不结婚,女方就可以不退还。同时,女方家庭大多认为解除婚约后,吃亏的是女方,再要其返还彩礼不公平。正是这样一些落后的观念,成为女方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当男方提出解除婚约时,即使执行人员磨破嘴皮子,被执行人仍然不肯将钱物交出,有时还举出一些类似的例子,使得执行和解工作难以展开。

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寻找不易。

当男女关系出现裂痕以后,被执行人或者为了淡忘感情创伤,或者为了躲避对方追要财物,未等对方起诉就已外出,下落不明。特别是随着打工族的兴起,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明显。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均到外地打工,这些被执行人短则一年半载不见踪影,长则十年八年不回家乡,这样,连被执行人下落都难于查找,追要财物更是无从谈起。

四、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难以查清,执行起来无从下手。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要么与父母及家人同住,要么结婚后与丈夫同住,他们的财物混在一起,难以分清哪些是家庭共同财产,哪些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分家析产还要形成新的诉讼。如:陈某申请执行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分手后,女方即外出打工,一年后,即在外地与他人结婚,现家中虽有房产四间及相关生活用品,但多为男方婚前所置。作为执行法官,在财产不十分明朗的情况下,就不能贸然执行,否则不但执结不了案件,反而会引起新的纠纷。

五、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矛盾较大,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较差。

从情人到仇人,婚约财产的双方当事人大都经历过这样一个阶段。他们订婚时不惜大把大把地花钱,产生纠纷后又斤斤计较,矛盾不断升级,最后反目成仇。当法院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抱着呕气的想法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客观上形成对抗法院执行的局面。这种情况不在少数。

六、判决返还的现金变成一堆物品,被执行人返还现金难度大。

男女双方订婚以后,当事人就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女方拿着对方给予的钱去购置结婚用品,大量的金钱变成了一堆物品。法院判决是要被执行人返还现金,而大多案件的当事人在农村,农村村民的履行能力极其有限,要求返还现金负担较重,而购置的物品如再变成现金,早已大打折扣,所以被执行人面对法院的判决也无可奈何。此类被执行人并没有恶意,但从客观上导致了此类案件的执行难。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解决这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扩大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范围。

婚约财产关系与婚姻关系不是一个概念,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但婚约财产关系的产生不单单是一个人的行为,所以应将婚约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列为第三人,让实际占有人也成为案件的义务人,以利于案件的执行。

二、审理此类案件宜多调少判,增加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多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向他们灌输高尚的爱情观、价值观,对义务人说理释法,引导他们从心理上接受法院判决的结果,减少对抗情绪,争取在原告方自愿作出部分让步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促使被告方主动履行义务。

三、改进执行方法,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查找力度。

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要么外出打工,要么结婚后远走。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可以联系一些知情人,让他们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对于结婚远走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查找。另外还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与被执行人联系,让他们了解法院正在执行,并告知其不自动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促其到庭履行义务。

四、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让他们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相互之间毕竟是曾经非常熟悉的,因此要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让他们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行踪,配合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争取早日将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