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
作者:苏海 发布时间:2008-08-26 浏览次数:1488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刑事追究的一方有权对追诉方的任何发问所享有的拒绝回答、保持缄默、不作任何表态或者进行陈述的权利。沉默权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各国立法中有着普遍的规定,存在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它作为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重要调节器在维持刑事诉讼合理构造和保障被刑事追究者人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在沉默权的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我国的现实国情应当尽快确立沉默权制度;另一种观点持反对态度,认为由于我国目前犯罪率不断上升,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智能犯罪日益增多,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而我们现在的国家侦查机关拥有的技术、装备普遍落后,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沉默权,必然会不利于打击犯罪。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确立沉默权制度实有必要。理由如下:
1、在当前的刑事诉讼中有一个表现突出的问题,就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相反却规定具有如实供述的义务,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长期存在的“本质根源”。不确立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2、国外的司法实践证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并不必然导致破案率下降,犯罪率上升。美国一些专家的调查结果表明,尽管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回答了警察的提问,且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作了供述,警察指控的犯罪数目并未因嫌疑人保持沉默而明显减少,很少有犯罪嫌疑人因保持沉默而宣告无罪。其实,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并不意味着被追诉人必然沉默,正如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会如实回答一样。
总而言之,沉默权并未阻断追诉机关获取被追诉人陈述的途径,它只是禁止为取得陈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强制,将是否陈述,是作有利陈述还是作不利的陈述的决定权赋予了被追诉人。
3、我国的侦查技术、装备落后是相对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而言的,但如果与建立沉默权制度初期的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现有的侦查技术和装备还是要先进得多。历史经验已经证明,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关键并不在于侦查技术和装备是否先进,而在于是否尊重作为个体的人的权利,于是否将无罪推定原则贯彻到底。
4、从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条件来分析,应该说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社会条件已经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平等地位是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这种内在要求反映在政治上,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观念进一步增强,公民要求自己的各项政治权利得到保障,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反映到法律上,就是要求建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机制,确认公民应有的权利和平等地位。在这其中,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地位,不仅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而且还包括公民在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
5、国内的司法实践表明,沉默权也在为司法机关逐步接受并尝试。如辽宁抚顺城区的检察院“零口供规则”就是一例;又如,据报载,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理的1008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许多是在犯罪嫌疑人不开“金口”的情况下,依靠外围调查取证成功地突破的;再如,湖南常德市鼎城区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拒不招供的情况下,依靠间接证据成功办理了一起刑讯逼供案。
6、现行《宪法》中的有关规定为确立沉默权制度提供了可行性的法律保障。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依照《宪法》的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地享有言论自由,包括沉默的自由。
根据以上六点理由,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文规定沉默权的内容,使被追诉人的人权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