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大门能否向人民陪审员敞开
作者:转载《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8-08-28 浏览次数:3782
破解“审而不议”难题徐州一法院邀陪审员“进”审委会 有人担心此举会冲撞公民参与审判权底线
人民陪审员有哪些权利?法律规定明确???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由于人民陪审员聘任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培训、奖惩、罢免等制度的缺失,陪审制度在各地受重视程度并不相同。
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有这样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有出庭权、调查权、评议权、调解权、庭后教育权、列席审委会权、获得法官解释权、知晓权等8个方面的权利。
这些规定对人民陪审员“无案可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的解决起到有效作用。
两种声音
□促进了审判公开司法公正拉近公民与法院距离
□某些规定在制度上缺少有力支撑尚有多重障碍
人民陪审员王玉珏走进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7楼审委会会议室,列席参加一起房屋买卖民事案件的讨论,这一进门的举动打开了贾汪区法院参与审委会“闭门讨论”的大门。
尽管这一步已经迈出近三个月,但随之而起的两种声音一直难分伯仲:
“基层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满意度与法院系统自我评价之间还存在一定‘落差’,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委会案件讨论,不仅促进了审判公开、司法公正,还拉近了普通公民与法院的距离。”贾汪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向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而另一种声音则认为,人民陪审员“进”审委会在制度上还缺乏有力支撑,也冲撞了公民参与审判权的底线,象征意义较大。当前,基层法院在陪审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还是很突出,要真正让人民陪审员发挥出作用,实现与法官办案的良性互动和“拾遗补漏”作用,尚有多重问题需要解决。
“能在审委会发表意见并且得到重视和采纳,本身就是一种‘公正’。”
对于自己列席的那起房屋买卖民事案件的审委会讨论,王玉珏至今记忆犹新。
原告阚宗启自1995年至2005年一直租用着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阚山村村委会的拖拉机房,并缴纳了租金。
在审委会记录中记者看到,合议庭的一位法官认为,本案是合同类案件,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支持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则认为,阚宗启与村委会的《房屋暂用合同》中,约定阚宗启使用争议房屋的期限为1年,合同强调了无论被告将房屋卖给谁,在不影响盖屋的情况下,允许阚宗启使用一年。这说明,双方之间已由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变成了房屋借用合同关系。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陪审员王玉珏认为,在农村,1户人家只允许有1处宅基地,但是,拖拉机房相当于4口宅基地,1户一次获取4口宅基地的使用权,不符合土地法律规定。该案争执的问题表面是房子的问题,背后实际是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王玉珏回忆说,当时自己虽然是最后发言,但提出的这个观点却受到了审委会委员们的注意。
主审法官孙永福告诉记者:“该案原本是一起承租人起诉卖房人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纠纷,法官却疏忽了城市房屋买卖和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本质区别,一直把焦点放在了合同效力问题上,要不是人民陪审员的建议,该案极有可能成为错案。”
法院最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不能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用地”的强制性规定,判定买卖合同无效。“人民陪审员的建议弥补了我们对农村土地问题认识上的不足。”孙永福说。
“让我参与审委会的案件讨论,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得到了重视和采纳,这本身就是一种‘公正’。”自己在基层农村十多年工作的经验有了新的用武之地,让王玉珏很是兴奋。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委会讨论,赋予‘公开审判制度’新的内涵。”
从2005年5月接受贾汪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以来,担任该区区委党校副校长的人民陪审员杨毅已经参与办理了近200件普通程序案件。他说:“做这项工作之初,以为就是一种形式,但真正要坐上审判台,聆听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还真是个挑战。”
杨毅说起了去年参与的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因为没有获得合法建设用地批文,擅自占用集体用地1.
“但这涉及到了1800多名农村孩子的就学问题啊!”杨毅说,虽然知道学校的行为是严重违法,但从孩子和家长的角度考虑,他还是果断地提出了反对意见。
在与区政府和土地部门协商沟通后,国土部门撤了执行申请,学校的土地得到了置换,并补办了合法的用地手续。“保住了孩子们的就学权,就安定了一方群众的心。”杨毅感慨地说。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特别是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故意伤害、土地承包、交通事故处理等案件调解中,可以充分发挥熟悉民风民俗、乡村习惯等优势。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委会讨论,赋予了“公开审判制度”新的内涵。贾汪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道强认为。
“对需要上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发表意见,解决了‘审而不议’问题。”
“基层法院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张向东说,这同时也导致法官为了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机械办案,对老百姓关心的、社会认可的价值、伦理和风俗拿捏得不够,很多案件出现了判决“合法”而当事人不接受的问题,也引发了一些涉诉涉法信访。
据了解,为了让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006年,贾汪区法院专门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特殊情况必须经院长同意”的规定,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成为了“硬性规定”。该院的陪审率也由此达到了95%以上,同时也为法官办案腾出了近一半的时间。该院的民事案件调撤率已连续3年稳定在70%左右,2007年的案件上诉率不到5%,上级法院发改率仅为0.28%。
2008年5月,该院进一步制定了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利的实施办法,包括人民陪审员的出庭权、调查权、评议权、调解权、庭后教育权、列席审委会权、获得法官解释权、知晓权等8个方面的规定。至今,已有4名人民陪审员列席了3个案件的审委会讨论。
张向东介绍说,在制度上规定所有案件均有人民陪审员参与,解决了人民陪审员“有案可审”的问题。赋予人民陪审员庭上调查、庭外调查、参加合议庭讨论权利,解决了“陪而不审”的问题。而对合议庭评议意见不统一的案件及需要上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仍旧赋予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权利,则是解决了“审而不议”的问题。
法官运用法律知识、逻辑推理,人民陪审员利用社会阅历、百姓眼光,恰好得到了双向弥补,案件可以更加“入乎其内、出乎其外”,案件处理有了“新的高度”。张向东说,很多案件被媒体炒作、社会关注,不是法律上出了问题,而是法律评判和社会感受上存在着一定的“落差”,用好陪审制度,确实可以实现与法官办案的良性互动和“拾遗补漏”作用。3年来贾汪法院采纳人民陪审员意见,变更合议意见的案件达24件。
完善陪审制度必须得到法律支持
众所周知,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曾经一度遭遇存与废、优与劣的争论。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出台之后,陪审制度再一次得到重视。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在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等方面,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人民陪审员聘任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培训制度、奖惩制度、罢免制度等的缺失,陪审制度在各地的受重视程度不同,也受到了不同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陪审员的参审比例分别占参与审判案件总数的46.37%和50.75%,而行政案件参审比例仅占2.88%。
记者了解到,贾汪区法院刚开始实行有关人民陪审员的系列规定时,在法官之间也形成了不小争议。
“大多法官对陪审员的能力表示怀疑,不放心。”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向东说,有些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程度几乎是空白,开庭要打电话约时间,评议案件也要打电话约时间,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之间难以“磨合”,加上有些法官办案子自己做惯主了,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后,怕产生矛盾。
而拥有了“头衔”的人民陪审员,也并不是个个热心参与。据介绍,在贾汪区法院25名人民陪审员中,近一半由于主观因素或者主业工作繁忙,平均一年参加审理的案件不到一件,还有一名人民陪审员主动提出了免职,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
据记者了解,在贾汪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一个案件的审理,仅可得到50元的象征性补助,“坐车、吃饭都不够,何况有些案件来回法院好几趟,积极性自然打折扣。”一位人民陪审员坦陈。
“此外,人民陪审员‘闲置’的情况还大量存在。”一位资深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对法官的业绩考核十分严格,但对人民陪审员,还没有一个地方实行考核制。人大常委会任命后,也没有相关机制督促他们善始善终、尽职尽力地履行职责。
业内人士认为,外界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存在着较为普遍的疑惑,这与对陪审制度的宣传不到位和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和谐司法建设作用的认识不足有关。
据了解,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工作上,一度也引起过争议。
一方面,相关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陪审员“陪执”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又可能增加执行一线的麻烦,加重人民陪审员的义务负担,使不愿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加剧。
“实践中我们发现,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调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考虑增加人民陪审员在诉前、诉讼期间、执行和解期间的责任义务,但必须得到法律的支持。”张向东说。
“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对人民陪审员是否也会牵涉拉关系走后门等腐败问题,目前还没有对策。”张向东透露说,贾汪区法院考虑通过向社会“海选”的方式,公开推荐有公心、有热心的公民自荐担任人民陪审员,还打算在一些涉及伦理道德、民间纠纷引起的疑难案件中尝试“陪审员心证”方式,以进一步促进社会对法院司法行为的理解和支持。(本报记者丁国锋)
(2008-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