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非法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而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认定名誉权损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有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从行为方式看,违法行为中侮辱和诽谤两种行为更为常见。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语言、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或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更多地以以为发表的文章中带有侮辱性的话语言辞,或是文章报道内容严重失实从而使他人人格名誉受到损害、人格蒙受耻辱,或是在众多观众面前发表有损他人名誉的讲话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有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多表现为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并且这种社会评价的降低还应是比较明显的。一旦加害人以侮辱、诽谤方式使其名誉权受到损害,首当其冲的受到损害的是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侵犯名誉权行为带来的对受害人不利的后果。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在侵害名誉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只是一种诱发社会评价的因素。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运用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去判断,即行为人不法行为介入受害人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并改变人们对受害人的看法,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四、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人权益的结果,但却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状态。由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积极的作为行为,行为人违反的往往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般的不作为行为往往不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或名誉权的侵害。在此,行为人更多是以故意的主观心态去积极地实施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追求的是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结果,可以说加害人侵害他人权益至少具有过失。而在民法上,除几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或责任免除的条件外,都市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也不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