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沂丽:如何认识和加强司法权威
作者:周沂丽 发布时间:2008-08-28 浏览次数:887
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社会每一个个体心平气和地接受司法审判;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人民群众抛弃怀疑和指责;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社会公众产生普遍认同和遵从。这种力量就是司法权威。司法权威的强弱程度是追求法治国家法治程度的坐标。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人民法院要通过这项活动,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推动工作科学发展,解决存在突出问题,最终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权威的内涵
在讨论何为司法权威之前,我们先看“权威”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权威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和政治概念,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
司法权威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应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其核心理念是法院对国家和社会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任何公民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二是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一方面,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性的基本要义。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司法权威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
二、司法权威缺失现状及危害
司法权威缺失是指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发挥;司法权对相对人的支配即命令服从关系受到破坏;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等等。近年来,尽管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和谐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但司法权威并不高,并且受到诸多的挑战。
司法权威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裁决缺乏终局效力,对生效判决再审的数量过大,这意味着司法制度是自己不断地否定自己,支撑司法权威的基础令人怀疑。全国法院每年通过再审程序改判的案件数量都要达到1.5万余件,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二是公众对司法的公正和有效性持怀疑态度。如有广泛影响的许霆案,2006年4月,许霆发现银行自动取款机出故障,遂与同伴郭安山一起分别从中提取17.5万元和1.8万元各自逃跑。事发后郭安山自首被判刑1年。而许霆潜逃一年抓获后却被判处无期徒刑,受到社会的普遍质疑,法院重新审理改判5年。还有彭宇案,判决中的日常经验、常理、情理分析和判断被公众认为法官凭借的是想像力和推理,并不符合常理和情理。三是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得不到有效实现,“执行难”仍是一大难题。四是司法腐败、司法不公还不同程度存在,导致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申诉、上访不断增多。另外,司法体制还不能独立于行政体制,人、财、物还受制于地方等。以上现象的存在,既是司法权威蕴含危机的反映,也透视出司法权威缺失有其深刻的社会、制度和现实原因。
司法缺乏权威,对现实社会影响较大。司法权威应是一种社会文化,社会信仰。司法权威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本身的事情,它是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宪法、法律在社会各个层面的有效实施,关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果司法丧失了权威,不但会动摇司法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党和国家的权威也会受到影响。
三、探究司法权威加强之途径
司法权威要依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法律只有被公正、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一体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一)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三个至上”,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指导思想。要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党的领导,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倾力追求程序、实体、形象公正,实现法律、社会、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使人民法院的工作得到党和人民的支持和认同。
(二)必须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要提升司法权威,首要前提是司法机关要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做到廉洁司法。要把德才兼备特别是具有责任心和秉公执法精神的优秀法官放到审判第一线,把违法违纪、损害法院形象的害群之马坚决清除,把素质不高、不合格的法官坚决调离审判岗位,使公众对我们法官的人格、能力信赖,通过对法官的信赖而对司法认同。
(三)要着力提高司法能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要注意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对事实已无法查清的案件慎用发回权,对生效判决的再审改判更要慎重,以避免引起公众对司法的怀疑以及不合理的过高的期望值。
(四)必须确保生效判决及时执行。司法权威最终取决于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判决的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法律权威的实现程度,它是法律权威的最终体现。“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如果生效判决不能得到及时执行,司法就无法满足人们对正义的期待,权威也就无从谈起。今年7月全市法院通过集中执行宣传月活动,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并举行了执行款物现场发放,对增强司法权威起到了积极作用。最近又开展了对执行积案的清理,必将会进一步推动司法权威的树立。
(五)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任何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任何权威都是由人民赋予和认可的,我们要公开审判的每一个环节,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公开开庭向旁听群众进行生动具体的法制教育,让人民了解法院,了解法院审判案件的每一个过程,进而认可法院的判决,支持法院工作。
(六)必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院司法活动的报道越来越受到百姓的关注。但是,有的新闻媒体为追求轰动效应,案件审判尚未结束就发表倾向性的意见,误导公众;有的媒体对法官办案断章取义,不规范炒作;还有的媒体把少数案件的处理不公大肆渲染。这无疑影响了司法权威的确立。因此,人民法院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增加正面舆论效应,让群众支持法院依法公正独立审判;同时规范媒体的舆论监督,减少失实报道,倡导全社会增强法制观念,尊重司法裁判,让司法权威植根于群众心里。
加强司法权威是一项科学全面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在司法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环节不断进行探索和实践。愿我们所有的法官都来做维护司法效权威的自觉者和践行者,用我们的能力,尽我们所能,从点滴做起,不断维护和增强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使人民法院的事业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