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明确指出“党的事业至上”,并将其置于首位,这在人民法院指导思想上还是第一次。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政治保证。然而,受一些非马克思主义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司法观点的干扰和影响,有些人将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对立起来,混淆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司法理念模糊,执法思想混乱。因此,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党的绝对领导与依法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一、正确理解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写进《宪法》序言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但“党的领导”这一概念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片面地理解党的领导,党的领导看着是地方党委的领导或某位书记的领导,实际上是把党的领导庸俗化,歪曲了党的领导。按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于党的学说原理,党的领导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党的领导是总体的领导;二、党的领导是多层次的领导;三、党的领导就是服务。

所谓“总体领导”,就是宏观的原则和方向的领导。列宁在批评前苏联共产党内有关错误做法时指出:“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象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经常的、往往是对细节的干涉。”《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其次,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决定了党必然是总体的领导。再次,党的领导最重要、最根本的作用,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充分地享受和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不是取代,而应该是支持、维护;是提供充分必要的条件和服务,把握总的方向和原则。具体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还得由人民来行使,不然,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就会形同虚设。

所谓“多层次领导”是指党的领导是通过各级组织机构来实施的。党中央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代表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对全国各条战线进行全面领导;地方党组织则是党的执行机关,主要作用是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政治、思想、组织三方面进行具体领导;基层党组织是党的组织基础,其领导作用是团结、带领生产、工作第一线的党员和群众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保障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到实处。

所谓“服务”包括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为人民服务,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什么是领导?领导就是服务。”从根本上揭示了党的领导的本质内容。

正确理解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科学、严谨的态度。“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有其科学的内涵。然而,在现实当中,有人往往把党的领导与地方党委的领导完全等同起来。事实上,地方党委的领导并不完全等同于党的领导。由党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而当选为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党员干部,与国家政权机关中的党组和党委所构成的执政党,是在国家政务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维护和实现党的领导的主要力量和领导体制,其在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中“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系统划分,依法接受中央的领导和上级党政的领导。而地方各级党委的基本职责,是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党务工作、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还要保证和监督在同级国家政权机关中“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因此,不能把党的领导和地方党委的领导混为一谈。

二、准确把握依法独立审判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中都予以确认。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以下四种含义:一是审判权为国家专有的基本权力之一,是国家权力,只能由国家专设的机关即审判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该项权力;二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法行使;三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四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职权,而不是指法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审判权绝不是个人特权。以上四点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片面强调或忽视其中一部分都是不正确的。

准确把握依法独立审判,要在思想上明确以下几点:一是独立审判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审判机关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我国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国家意志化,并且是在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并保证执行的。法律的阶级性决定了由它所赋予的承担审判使命的人民法院及其司法活动都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脱离了党的领导,人民法院及其执法活动就失去了政治前提和根本保障。二是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这是法律对审判机关最根本、最起码的要求。坚持依法办案,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严格公正司法,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最大体现。三是独立审判,要自觉接受合法有效的监督。独立审判决不是关在房子里,把审判工作与社会隔离起来、孤立起来,必须把审判权置于阳光下运行。因此,独立审判必须自觉接受包括党组织在内的各方面的监督,促进和保证司法公正。但监督并不等于干涉,“干涉”是非法的横加干预,“监督”就是合法正当的督促。

三、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之间的现状分析

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似乎不难说清,但在实践中却是个疑难而又复杂的问题。

首先,在认识领域有两种倾向同时存在。一种是过分强调党的权威和审判机关对党组织及其领导权威的服从。这种认识把地方党委以及党委的领导成员有时对具体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作出的指示,视为正常,认为审判机关应当服从,否则就是不接受党的领导,只讲法治,不讲政治。另一种倾向是过分强调审判的独立性,忽视党的领导的重要性。认为审判的独立性,便是一种排除一切外界力量作用的绝对独立,过高评价审判权在国家权力中的定位。甚至把党的“领导”等同于“干涉”,用西方法律制度的标尺来衡量我国的审判制度,认为党的领导破坏了审判的独立,把党组织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作为有害审判独立从而有害司法公正的消极因素来看待。

其次,有些地方党委的一些领导方式不规范。在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中,有的地方党委为保护本地利益,以组织的名义对案件施加压力或直接干预案件的审判。现行的地方政府的首长往往是同级党委副书记,而法院的党组又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政府首长会以党委的名义干预法院审判,个别领导以组织名义干涉案件办理,造成党司、政司界限不清,党政职责不明,组织、职务、个人三种行为相混淆,审判机关常常要面临服从法律还是服从党委权威的两难选择。

第三,审判的专业性受影响。地方党委是一个地方的领导核心,负有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经济发展的职责。有的地方党委不能很好地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不善于依法执政,把法院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待,经常动用法院警力,安排从事审判业务以外的工作,或要求法院参与一些与法院工作无关的活动,使得法院难以集中精力开展审判工作。

第四,个别地方党委的政策与法律的冲突。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有的地方党委在认识和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保障国家法律在本地方实施的时候,过多考虑地方的利益,因此,制定的个别政策与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会片面地强调政策,强调法院服从党委领导,对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产生不利影响。

出现上述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有:

第一,依法治国基础薄弱。中国基本上是从人治为基本治国方式的封建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既缺乏民主传统,又缺乏法治传统。共产党在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压迫,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仅仅是一种领导作用,党利用自己的威望、地位和权力,事实上也发挥了对于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的全面管理作用。党的这种领导方式在有力地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也逐步形成了党政不分,党的领导权与事实上的管理权混合行使的习惯,由此也养成了人们重权轻法、以言代法的意识。封建意识的影响、政党意识的强化和法治意识的薄弱,是一些地方党组织或其领导成员不能正确对待审判独立,不恰当地干预审判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政治意识淡薄。改革开放后,西方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渗透,不少人思想上出现一种极端化的倾向,由文革前的政治迷信到改革开放后的政治虚无,有些人淡漠党的领导,甚至抵触党的领导。表现在少数人中,不顾国情,不切实际地接受和推崇西方所谓的民主法治思想,过多强调向西方法律制度的靠拢和接轨,急切地想形成西方三权分立结构下的审判权位置,从而形成了对党的领导权的抵触。

第三,审判工作本身的缺陷。法治初建,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不高,司法的公信力不强,法院工作的内部约束机制薄弱,司法腐败现象客观存在等等原因,也使地方党委及其党的领导干部直接过问甚至干预具体的审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找到了“理由”,同时也一直延续下来,形成了一种“传统”和习惯。

第四,现行体制的束缚。由于现行的政治体制,法院直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对同级党委的依赖性还较大,因为同级党委不仅掌握着法院的人权,而且还掌握着财权;同时法院的一些审判和执行案件也只有依靠党委才能解决,法院和法官的利益某种程度上也只有依靠党委才能实现和得到保护,这是一些地方党委或其领导成员干预独立审判的根本原因。

第五,制度不健全。一是党内制度不健全。党委、党的领导干部如何摆正与审判机关的关系,如何防止对审判工作不恰当的干预等等,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二是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审判机关如何对待执政党的领导,如何对待来自执政党的监督,却缺乏法律的规定。这种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党领导审判工作的行为缺少相应的规范约束,难免在一些场合使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变成不恰当的干预,影响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

四、坚持党领导下的独立审判

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根本性质、基本目标等方面原本就是统一的。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互相否定、互相排斥的对立关系,二者相互兼容于国家司法权的实现过程中,二者共同的目的,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小康社会的进程。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是在保证、支持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前提下的领导;而审判独立,是在党对审判工作领导前提下的独立。

然而,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之间关系的处理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独立审判走向极端可能导致排斥党的领导,而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走远一步,也可能破坏审判的独立。因此,我们需要对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之间的辩证关系有一个理性的认识,探索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并能有效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党领导下的审判独立。

(一)通过党的领导来保障独立审判

1、党要营造保障独立审判的良好环境。法律是执政党主张的国家意志体现,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党就有义务通过自己的领导保障这种审判独立的实现。这种保障,不仅体现在政治、思想、组织上的领导,还应支持法院排除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形成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环境。主动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委有关加强法院工作的决定,把法院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总体部署,把定期听取法院工作专题汇报、研究法院工作形成制度,切实帮助解决法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加大对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物资装备的投入和干警职级待遇解决的力度,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关心和使用的关系,既要克服平时少管不问的倾向,又要克服不按规定乱管滥用的倾向,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创造必要的条件。

2、党要改善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方式。党的领导权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党的领导权是党的执政权的前提,但领导权不是政权体系的构成要素,不具有直接决策、管理、支配被领导事务的效力。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确保法院的审判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全国大局而不是局部。坚决防止地方上的司法割据和蔓延,削弱党中央对法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损害法律的权威。随着社会的发展,党对法院的领导方式也要与时俱进。党应根据审判活动的规律,不断改革不利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相关体制和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人民法院摆脱地方羁绊,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真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二)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审判

1、牢牢把握人民司法的政治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是经过革命战争、和平建设、改革开放长期考验而历史地形成的,这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法院改革、发展和建设的历程也雄辩地证明: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优势,是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因此,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法院工作,必须更加自觉坚定地接受党的绝对领导。在这个重大问题上,必须头脑清醒、态度鲜明、立场坚定、行动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绝不能动摇。

2、切实增强党的观念。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牢牢占领法学舆论阵地,武装广大法官的头脑。要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社会现象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诋毁法律和国家形象的错误言行,要增强鉴别力,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要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有法不依、批条子、打招呼的现象,要把它放到人治转向法治的历史进程中去考察,要看到它与我们党的原则和纪律是根本不相容的,是极少数领导干部的个人行为,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本身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绝不能把这种不正常的干预与党的领导等同起来,从而影响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

3、切实把人民法院工作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司法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种方式,归根到底是受党的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司法权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执政权,必须从党依法执政的高度来加以认识和把握。综观人民司法实践的历史与现实,司法的目的和任务都是为我们党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服务的。在现阶段,人民司法的历史使命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服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战线的全体同志,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因此,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政治责任,根据人民法院的职能特点,找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加有力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有力地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更加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更加有力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4、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最关键的是要自觉接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毛泽东同志指出:政策是革命政党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一个革命政党的任务行动都是实行政策。因此,要把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放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去谋划、去推进,确保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要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汇报人民法院工作进展情况、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项,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实际困难,争取党委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确保人民法院工作不偏离方向,确保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困难得到有效解决。要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和服从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维护中央的权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防止借口依法独立审判抵制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

(三)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理顺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实现党领导下的独立审判,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党可以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对审判工作的领导行为,禁止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干涉审判活动,使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在合法有序的轨道内进行。另外,为了避免党的领导对独立审判产生负面影响,可以通过修改和完善《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提供根本的法律保障。